- 【發(fā)布單位】作者:陳晶晶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4-05-19 11:20:0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法制日報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加大國內產業(yè)保護力度-解讀三大貿易救濟條例的修改-
前不久,國務院相繼公布了第401、402和403號令,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進行修改,修改后的這三大貿易救濟條例將從6月1日起施行。
根據我國加入世貿協(xié)議的承諾和對外貿易法修改的一些原則性規(guī)定,三大條例也做了相應的變動,以應對我國正全面面對的各種貿易沖突和摩擦。
商務部研究員、中國法學會WTO研究會副會長何茂春認為,從總體上來說,國際貿易自由化仍然是發(fā)展的主流,包括WTO的繼續(xù)發(fā)展、區(qū)域集團化趨勢日益顯著、各國之間的雙邊和多邊協(xié)議呈現上升趨勢等。但國際貿易保護主義仍然不可忽視,而且隨著我國外貿規(guī)模的不斷擴大,貿易糾紛也會自然增加,尤其在技術壁壘和保障措施兩個方面的表現最為突出。
何茂春比較了三大條例的修改之處,他告訴記者,三大條例的修改除了把原先的“外經貿部”都改成“商務部”外,主要是與加入世貿承諾進行了對照,按照透明度原則作了些調整,使一些法律名詞更加準確,一些具體規(guī)定的主體和對象更加清晰,以更好地適應實踐需要。
比如修改后的反傾銷條例和反補貼條例中,都將“現金保證金”改成“保證金”,以符合有價證券、期權等非現金方式也可作為保證金的國際慣例;這兩個條例中還增加了“符合公共利益”的規(guī)定,包括環(huán)保、衛(wèi)生等各個方面,充分利用WTO允許的規(guī)則內容保護國內產業(yè)。
修改后的三大條例進一步加大了保護國內產業(yè)的力度。何茂春研究員指出,原先反傾銷條例和反補貼條例中,調查機關應出口經營者請求,“可以”對傾銷或補貼及其損害進行調查,而現在的條例中,都改成了“應當”進行調查,更有強制性;保障措施條例還將保障措施的期限及其延長期限,從8年延長到了10年。
何茂春強調說,三大條例的修改對維護自由貿易,保護國內產業(yè)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擁有了更完善的三個武器。不過法律首先保護的畢竟是公平競爭,自由貿易需要雙方的共同維護,無論哪一方濫用貿易救濟制度的話,都會導致自由貿易之船的沉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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