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作者:崔紅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4-04-06 08:42:2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北京晨報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北京市旅游條例》公開征求意見-
出門旅游,如果合法權益受損并依法應當予以賠償?shù)?,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先行賠付”——這一內容已被列入《北京市旅游條例(征求意見稿)》。5日起在北京政府首都之窗網站上公開征集市民意見的這份條例中同時提出,“一日游”將得到立法規(guī)范。
《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為旅游者提供“一日游”交通、游覽、餐飲、購物等綜合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取得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其導游人員應當持有導游證,所使用的客運車輛應當取得旅游運營資質。
“一日游”應公示價格
本市現(xiàn)行的《北京市旅游管理條例》1999年6月1日正式實施,已有部分條款不適應社會的需要。如對“涉外飯店”的規(guī)定,對接待外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旅游團隊的旅游經營者實行“定點管理”等內容,在新條例中均被淘汰。 對“一日游”的管理則首次納入法律規(guī)范。
《條例(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經營“一日游”的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公示旅游價格、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不得進行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商店、旅館及其他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未取得旅行社經營許可證者進行“一日游”招徠活動,否則將處以3萬元以下的處罰,情節(jié)嚴重者甚至要停業(yè)整頓。
游客有權要求“先行賠付”
“旅行社先行賠付”原則也正式納入法律規(guī)范。《條例(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旅游者在與旅行社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購買商品,出現(xiàn)質量問題、應當予以退換的,旅行社有義務協(xié)助旅游者退換;有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并依法應當予以賠償?shù)?,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先行賠付”。
導游不得強行兜售聯(lián)票
《條例(征求意見稿)》還保留原條例的多條內容,以保障旅游者的利益。比如,旅游經營者及從業(yè)人員在旅游經營和服務活動中,“不得賬外暗中給予或者收受回扣”。旅游區(qū)(點)內設有收費旅游點或者旅游項目的,應當“分別設置門票”,“不得強行或者變相向旅游者兜售聯(lián)票、套票”。旅行社及其導游員或者領隊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未征得旅游者同意,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改變行程安排,減少服務項目,降低服務標準,加收服務費用,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自費旅游項目。
為促進旅游業(yè)的發(fā)展,《條例(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對取得質量等級的旅游經營者,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為旅游者和旅游經營活動提供選擇信息。對經營入境旅游的旅行社實行結匯獎勵。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經審批獲準的公務活動,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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