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3-10-24 11:03:3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來源:新華社
- 【所屬類別】立法追蹤
-未對開放式基金申請短期融資作出規(guī)定-
能否為開放式基金申請短期融資,是基金界十分關心的問題。23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未對開放式基金申請短期融資作出規(guī)定,刪去了原草案的相關條款。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以銘就關于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審議結果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時表示,在是否為開放式基金申請短期融資的問題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以及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的過程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同意為開放式基金申請短期融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贖回時,允許其申請短期融資可以彌補基金的短期頭寸不足,而且只要對融資的額度、期限、用途等作出嚴格限制,是可以避免銀行資金進入證券市場的,也不會導致對銀行資金造成風險;另一種意見認為不應當允許為開放式基金申請短期融資,開放式基金應該主動避免大量贖回時的資金安排困難,防止基金公司利用融資進行非審慎經(jīng)營行為,而且必須防止銀行資金進入證券市場,引發(fā)系統(tǒng)性風險。
就這一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中國證監(jiān)會在共同組織的調研中征求了一些基金管理公司的意見。這些公司提出,實踐中雖然發(fā)生過比較集中的申請贖回現(xiàn)象,但是實際操作中都較好地解決了支付大額贖回款項的資金安排,至今還沒有出現(xiàn)過不能支付的問題,從目前情況看,對于基金管理公司自身來說,是否通過向銀行融資來解決贖回款項的支付問題,并不是他們面臨的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對這一問題,國務院的意見是,鑒于各有關部門對開放式基金向商業(yè)銀行短期融資問題的意見尚不一致,建議可以不作規(guī)定。
王以銘說,經(jīng)過反復研究,考慮到在這個問題上意見分歧較大,兩種意見雖然都各有一定的道理,但由于我國建立開放式基金的時間還不長,目前這方面的實踐經(jīng)驗還不足,在證券投資基金法中明確作出肯定的或者否定的規(guī)定,條件都還不成熟。因此,建議同意國務院的意見,刪去草案相關條款,在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對這個問題暫不作規(guī)定,可以在實踐中進一步試驗探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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