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北京市
- 【發(fā)布文號】京地稅地〔2003〕225號
- 【發(fā)布日期】2003-04-14
- 【生效日期】2003-04-14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改契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改契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
(京地稅地〔2003〕225號)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根據(jù)《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實施辦法的通知》(京政發(fā)〔2003〕3號),為適應契稅政策調整的需要,現(xiàn)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契稅納稅申報有關工作的通知》(京地稅地〔2003〕155號)附件《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契稅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表樣內容及填表說明進行適當修改,具體通知如下:
一、申報表表樣內容的修改
(一)申報表號由原7位改為8位,第一位數(shù)字以大寫字母表示。
(二)“申報時間”改為“填表時間”。
(三)增加“納稅人個人合法性身份證件種類”、“ 納稅人個人證件號碼”兩項填表內容。
(四)“購房原因”中增加“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已出售、未出售”項。
(五)“房屋類別”的選項由原四項改為五項,增加“非住宅”項。
(六)增加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有關信息項,包括上市出售的已購公有住房座落地址、合同(契約)簽訂時間、建筑面積、成交價格四項。
(七)增加“批準減免稅證明字號”填表內容。
批準減免稅證明字號的編寫原則是:京( )地稅契免(減)字×號。其中,( )中的內容應填寫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所在區(qū)、縣的簡稱;×號應填寫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批準減免稅的年份和順序編號。如:東城地稅局主管稅務機關2003年×月×日出具的第1號契稅減免稅證明,批準減免稅證明字號應編為:京(東)地稅契免(減)字(2003)1號
(八)取消原申報表中“稅率3%”、“計征稅額”、“普通住宅減稅金額”、“應納稅額”項。該項目原由納稅人申報填寫改為由征收機關根據(jù)納稅人填報的有關數(shù)據(jù)和稅法規(guī)定的計算公式,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通過契稅征收系統(tǒng)的政策維護功能完成各項目的計算填寫工作。
二、填表說明內容的補充修改項目
(一)納稅人個人合法性身份證件種類:根據(jù)納稅人個人持有的合法性身份證件種類在適當項后劃√。
(二)納稅人個人證件號碼:根據(jù)所選納稅人個人合法性身份證件的種類填寫相應的證件號碼。
(三)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情況的座落地址:根據(jù)出售的已購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具體地址填寫。
(四)合同(契約)簽訂時間:根據(jù)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契約)的具體時間填寫。
(五)建筑面積:根據(jù)納稅人出售的已購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權證注明的實際建筑面積填寫。
(六)成交價格:根據(jù)納稅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的實際成交價格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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