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汕頭市
- 【發(fā)布文號】汕府[2002]49號
- 【發(fā)布日期】2002-03-29
- 【生效日期】2002-03-29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汕頭市人民政府印發(fā)《汕頭市公務員信用守則》的通知
汕頭市人民政府印發(fā)《汕頭市公務員信用守則》的通知
(汕府[2002]49號)
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汕頭市公務員信用守則》業(yè)經(jīng)市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汕頭市公務員信用守則
為強化公務員的信用意識,提高行政效能,維護汕頭的信譽和形象,按照“三個代表”要求,制定本守則。
一、堅持誠信為本,操守為重,模范守信;反對口是心非,言行不一,搞“兩面派”。
二、堅持令行禁止,政令暢通;反對自行其是,欺上瞞下。
三、堅持依法行政,透明行政,廉潔行政;反對有法不依,暗箱操作,違規(guī)辦事。
四、堅持首問責任制、二次終結(jié)制,按規(guī)定程序和時限辦事;反對敷衍塞責,互相推諉扯皮。
五、堅持熱情周到為人民服務;反對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
六、堅持求真務實,說實話,報實情;反對弄虛作假,說假話,圖虛名。
七、堅持嚴守紀律,準時上班,佩證上崗,接受監(jiān)督;反對自由散漫,紀律松懈。
八、堅持海納百川,在公務活動中講普通話,規(guī)范用語;反對封閉排外,在公務活動中講方言,粗言俗語。
本守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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