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2502
- 【發(fā)布文號】陜政發(fā)[2001]13號
- 【發(fā)布日期】2001-03-23
- 【生效日期】2001-03-23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立即 開展全省民爆物品安全檢查工作的緊急通知
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立即
開展全省民爆物品安全檢查工作的緊急通知
(陜政發(fā)〔2001〕13號2001年3月23日)
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地區(qū)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近來,一些地區(qū)連續(xù)發(fā)生了數起嚴重爆炸事件,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帶來了重大損失,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各級政府一定要認真吸取這些嚴重爆炸事件的教訓,舉一反三,采取得力措施,嚴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預防爆炸事故的發(fā)生,切實做好各項安全防范工作,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為此,省政府決定立即在全省范圍內開展一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檢查,現緊急通知如下:
一、切實提高對加強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認識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的有關企業(yè),要按照江澤民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批示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認真貫徹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國發(fā)〔1984〕5號)和《民爆器材生產流通管理暫行規(guī)定》(國防科工委2號令),切實加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各個環(huán)節(jié)的管理,以對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精神,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努力將爆炸事件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的有關企業(yè)要高度重視這次檢查工作,要從講政治、保穩(wěn)定、促發(fā)展的高度,以對黨和人民極端負責的精神,切實加強領導,進一步落實領導責任制,把它作為確保社會長治久安、保證經濟發(fā)展的一件大事抓緊抓好。
二、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切實搞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檢查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存在的漏洞,是影響社會穩(wěn)定和導致不安全事故的重大隱患,必須引起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管理。由省國防科工委牽頭,公安部門配合,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立即組織各地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進行一次認真檢查,對發(fā)現的問題,限期整改。省國防科委要切實加強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流通的源頭管理;公安部門要嚴格審批發(fā)放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證件、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過程中的公共安全管理、收繳流散在社會上的民用爆炸物品、嚴厲打擊并堅決取締民用爆炸物品的非法生產和銷售活動;各使用民用爆炸品的單位和工地要加強對爆炸物品的保管,嚴格使用登記;鐵路、公路管理部門要嚴查攜帶民用爆炸品的人員。哪個環(huán)節(jié)出了問題,追究哪里的責任。
三、民用爆炸物品檢查工作內容
(一)是否認真學習江澤民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批示;是否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的有關文件和規(guī)定。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單位的各項安全規(guī)章制度是否健全,各項記錄是否完整、真實,管理是否嚴格。各項設施是否完備、可靠,特別是重點部位的防范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的各種審批、備案及證件是否齊備,是否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及時辦理有關手續(xù),并按批準手續(xù)執(zhí)行。
(四)各級公安機關對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手續(xù)審批是否合法,備案是否完整,購買資格審查是否嚴格按照規(guī)定辦理。
(五)對非法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是否采取了堅決打擊和取締的措施。
四、民用爆炸物品檢查工作整改措施
(一)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單位安全規(guī)章制度不健全,各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要限期完善。
(二)對檢查中發(fā)現的非法生產、銷售民用爆炸器材的行為,要堅決予以取締,并追究當事人及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三)對不具備基本安全條件的國家定點民用爆炸物品生產、流通企業(yè)要堅決停產停業(yè)整頓。
(四)對查出的事故隱患,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達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恢復生產和經營。今后凡發(fā)生爆炸傷亡事故的國家定點生產、流通企業(yè),必須停產停業(yè),整改后由省民用爆破器材管理辦公室驗收合格,并報經國家國防科工委審查批準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五)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流通、儲存、使用中各種審批、備案及證件不齊的,要限期補齊,對不按有關要求及時辦理有關手續(xù)和嚴格按批準手續(xù)執(zhí)行的,要對當事人及單位負責人嚴肅查處,依法處罰。
(六)公安機關對民用爆炸物品購買審批手續(xù)不合法的,應立即終止,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對備案不完整的,應立即補充完整;對購買人資格審查不嚴的,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從嚴審批。
五、民用爆炸物品檢查工作要求
(一)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儲存、運輸、使用單位要在自查自糾的基礎上寫出檢查材料,于4月10日前報省國防科工委。
(二)各地市政府在民用爆炸物品檢查工作結束后,要寫出書面檢查報告,于5月1日前報省政府,同時抄送省國防科工委。
(三)省國防科工委在全省民用爆炸物品檢查工作結束后,要寫出書面材料,并于5月10日前報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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