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0902
- 【發(fā)布文號】市政府令第97號
- 【發(fā)布日期】2001-01-09
- 【生效日期】2001-03-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內河 港口管理辦法》等10件規(guī)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內河
港口管理辦法》等10件規(guī)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號發(fā)布)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內河港口管理辦法》等10件規(guī)章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1、上海市內河港口管理辦法
一、刪除第二十七條中“港口管理費”的內容。
二、刪除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中“管理費”的內容。
三、將本辦法中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辦公室”修改為“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市政府交通辦”修改為“市交通局”。
2、上海市機動車維修和檢測管理辦法
一、刪除第二十九條。
二、將第三十七條中的“《 行政復議條例》”修改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三、將本辦法中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辦公室”修改為“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3、上海市鄉(xiāng)鎮(zhèn)船舶管理辦法
一、刪除第十八條。
二、將本辦法中的“市政府交通辦公室”修改為“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4、上海市停車場(庫)建設管理規(guī)定
一、刪除第六條第一款中“但必須按所缺機動車停車車位繳納建設差額費。建設差額費由建設單位上繳市城市建設基金會,??顚S糜谏鐣\噲觯◣欤┙ㄔO,不得挪作他用?!钡膬热?。
刪除第六條第二款。
二、刪除第十一條中“并按占用的車位補建或繳納百分之一百三十的建設差額費”的內容。
三、將本辦法中的“上海市建設委員會”修改為“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
5、上海市機動車清洗保潔管理暫行規(guī)定
一、刪除第十七條和第二十二條。
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的“《 行政復議條例》”修改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6、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設施管理辦法
一、刪除三十條。
二、將本《辦法》中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修改為“上海市水務局”;“市市政局”修改為“市水務局”。
7、上海市城市道路與地下管線施工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規(guī)定
一、刪除第五條。
二、將本《補充規(guī)定》中的“市建設委員會”、“市建委”修改為“市市政局”。
8、上海市黃浦江大橋管理辦法
一、刪除第三條第一款中“收費管理”的內容
二、刪除第五章章名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
三、刪除第三十條第一款中“收費”的內容。
9、上海市計量校準機構管理辦法
一、第十八條修改為:
計量校準機構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按照《上海市計量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二、本《辦法》中的“上海市技術監(jiān)督局”修改為“上海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市技術監(jiān)督局”修改為“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
10、上海市沿海邊防治安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的罰款幅度從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修改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第三十一條的罰款幅度從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修改為1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第三十二條的罰款幅度從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修改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根據本決定,對《上海市內河港口管理辦法》第10件規(guī)章的相關條款的文字和條、款、項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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