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2202
- 【發(fā)布文號】黔府辦發(fā)[2000]174號
- 【發(fā)布日期】2000-12-21
- 【生效日期】2000-1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監(jiān)察廳、省財政廳、 省審計廳貴州省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監(jiān)察廳、省財政廳、
省審計廳貴州省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黔府辦發(fā)[2000]174號)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qū)行署,各縣(自治區(qū)、市、市轄區(qū)、特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監(jiān)察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制定的《貴州省 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貴州省 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省監(jiān)察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 2000年12月1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所屬的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tǒng)稱采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含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辦理的政府采購,適用本辦法。國家和省政府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預算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和預算執(zhí)行中追加的資金。
預算外資金包括按規(guī)定繳入財政專戶和經財政部門批準留用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采購單位以購買、租賃、委托或雇用等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采購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優(yōu)先原則。
第四條 貴州省財政廳負責全省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擬定政府采購政策和規(guī)章草案;
(二)研究、制定本省政府采購中長期規(guī)劃;
(三)管理、監(jiān)督和指導本省政府采購活動;
(四)收集、發(fā)布及統(tǒng)計本省政府采購信息;
(五)組織本省政府采購人員的培訓;
(六)審批進入本省政府采購市場的供應商資格;
(七)審批社會中介機構取得本省政府采購業(yè)務的代理資格;
(八)制定、調整并公布本省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及限額標準;
(九)編制省級單位年度政府采購預算;
(十)處理本省政府采購中的投訴事項;
(十一)辦理其他有關政府采購的事項。
地(州、市)和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
第五條 財政部門不得參與政府采購中的具體商業(yè)活動。
第六條 政府采購分為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
政府采購項目限額暫按10萬元標準試行,凡在10萬元(含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一律實行集中采購。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國家秘密等事宜的除外。
納入省級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由財政撥款的大型政府采購項目和省政府認定的其他項目應進行集中招標采購。
財政部門可以委托具備承辦條件的單位為集中采購單位。
分散采購是指集中采購項目之外,經財政部門批準,由各采購單位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自行組織采購。
第七條 采購單位可以委托具備政府采購業(yè)務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承辦政府采購具體事務。
社會中介機構申請取得政府采購業(yè)務代理資格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具備法人資格;
(二)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接受過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政府采購業(yè)務培訓的人員比例達到機構人員總數(shù)的20%以上;
(三)具有一定數(shù)量能勝任工作的專業(yè)人員,其中具有中高級職稱的專業(yè)人員分別占機構人員總數(shù)的60%和20%以上;
(四)具有采用現(xiàn)代科學手段完成政府采購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供應商,可以申請取得進入貴州省政府采購市場的供應商資格;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者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具有良好的信譽;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記錄;
(四)具有良好的資金、財務狀況;
(五)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章 政府采購方式
第九條 政府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采購,是指采購單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購業(yè)務代理機構(統(tǒng)稱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五個以上不特定的供應商(統(tǒng)稱投標人)投標的采購方式。
邀請招標采購,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五個以上特定的供應商投標的采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采購,是指采購單位直接邀請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的采購方式。
詢價采購,是指對三家以上的供應商提供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競爭性的采購方式。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單位向供應商直接購買的采購方式。
第十條 除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guī)定外,凡達到省政府規(guī)定的限額標準以上的單項或批量采購項目,均應通過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
第十一條 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單項或批量采購項目,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購單位報經財政部門批準,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
(二)出現(xiàn)了不可預見的急需采購,而無法按招標方式得到的;
(三)投標文件的準備需較長時間才能完成的;
(四)供應商準備投標文件需要高額費用的;
(五)對高新技術含量有特別要求的;
(六)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單項或批量采購的現(xiàn)貨,屬于標準價格且價格彈性不大的,經財政部門批準,可以采用詢價采購方式。
第十三條 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單項或批量采購項目,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財政部門批準,可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一)只能從特定供應商處采購,或供應商擁有專有權,且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
(二)原采購的后續(xù)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必須向原供應商采購的;
(三)在原招標目的范圍內,補充合同的價格不超過原合同價格50%的工程,必須與原供應商簽約的;
(四)預先聲明需對原有采購進行后續(xù)擴充的;
(五)采購單位有充足理由認為只有從特定供應商處進行采購,才能促進實施相關政策目標的;
(六)從殘疾人、慈善等機構采購的;
(七)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招標投標程序
第十四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在省政府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shù)量、實施地點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采購方式的,應當向五個以上特定供應商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jù)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定合同的主要條款。
招標文件發(fā)出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招標文件應當經采購單位確認,采購單位應當對招標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七條 開標前,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人數(shù)以及與招標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完全響應。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收到的投標文件,應當原樣退還,不得開啟。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九條 兩個以上供應商可以組成一個聯(lián)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第二十條 開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和程序,由招標人以公開方式進行。開標時應當眾驗明所有投標文件的密封未遭損壞。招標人應當宣讀所有投標文件的有關內容并作記錄存檔。
第二十一條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5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人員應回避。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供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二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并于合同訂立之日起7日內報送財政部門備案。
招標人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應向財政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四章 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二十三條 各采購單位應當根據(jù)批準的預算內外資金落實情況,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報政府采購計劃申請表,經財政部門批準后,按計劃實施采購。
采購單位未按規(guī)定執(zhí)行,擅自進行采購的,視為違反財經紀律,財政部門在其年度預算中扣減該部分支出,由有關機關按規(guī)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以下內容對政府采購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執(zhí)行情況;
(二)采購項目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
(三)采購標準、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zhí)行情況;
(四)采購合同的履行情況;
(五)其他應當監(jiān)督檢查的內容。
被監(jiān)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發(fā)現(xiàn)正在進行的采購活動嚴重違反規(guī)定,可能給國家、社會公眾和當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導致采購無效的,應當責令采購單位停止采購,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采購合同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采購合同生效后,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需變更合同實質性條款或訂立補充合同的,應在7日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采購單位應當對采購合同的標的組織驗收,根據(jù)驗收結果,在驗收結算書上簽署意見并報送財政部門。
財政部門根據(jù)采購合同對驗收結算書進行審核,符合規(guī)定的,辦理采購資金的撥付手續(xù)。
財政部門按結算驗收書及時對新增資產進行登記、管理。
第二十八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財政部門提出書面投訴。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
第二十九條 政府采購應當接受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及社會的監(jiān)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政府采購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應及時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采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無效,財政部門應責令其改正,并可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給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采購的;
(二)應當采用招標采購方式而未采用的;
(三)擅自提高采購標準或對中標通知書實質性內容進行改變的;
(四)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代理業(yè)務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承辦采購事務的;
(五)與社會中介機構或供應商串通,虛假招標的;
(六)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
(七)不如實向財政部門反映情況、提供資料的;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無效,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按有關規(guī)定處以罰款;給采購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的;
(二)提供虛假投標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四)與采購單位或者社會中介機構違規(guī)串通的;
(五)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單位簽訂合同的;
(六)向采購主管機構、采購單位、代理采購業(yè)務的社會中介機構等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不如實向財政部門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 承擔政府采購業(yè)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無效,財政部門應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按有關規(guī)定處以罰款;給采購單位、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采購業(yè)務代理資格的;
(二)超出代理權限進行采購業(yè)務的;
(三)與供應商串通,進行虛假招標的;
(四)不如實向財政部門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采購主管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的規(guī)定,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具有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其他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六條 各地應根據(jù)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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