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0802
- 【發(fā)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號
- 【發(fā)布日期】2000-06-26
- 【生效日期】2000-08-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0號)
《黑龍江省人事代理規(guī)定》于2000年7月26日經省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fā)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宋法棠
2000年6月26日
黑龍江省人事代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人才管理機制,規(guī)范人事代理行為,維護委托代理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人事代理,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或者授權的人事代理工作機構接受委托代理單位或者個人委托,代理有關人事檔案、人事關系管理等人事業(yè)務。
第三條 人事代理應當遵循科學、規(guī)范、高效、服務的原則,促進人才的合法活動。
第四條 各級人事行政部門是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guī)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或者授權的人事代理工作機構(以下簡稱人事代理機構)負責承辦人事代理業(yè)務。
各級衛(wèi)生、公安、勞動、物價、教育、科技、工商、司法行政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人事行政部門做好人事代理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下列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委托人事代理機構人事業(yè)務:
(一)國有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
(二)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yè);
(三)非國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yè);
(四)私營、鄉(xiāng)鎮(zhèn)、民營科技企業(yè);
(五)律師、會計師、建筑師等事務所;
(六)私立學校;
(七)私立、民辦、股份制以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等醫(yī)療機構;
(八)外國、外埠企業(yè)常駐機構;
(九)在無人事主管部門單位工作的人員;
(十)自謀職業(yè)的軍隊轉業(yè)干部;
(十一)待業(yè)的大中專以上畢業(yè)生;
(十二)辭職、辭退的專業(y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十三)自費出國留學人員;
(十四)其他自愿參加人事代理的。
第六條 人事代理機構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或者授權的范圍,為委托代理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下列人事代理服務:
(一)提供人事政策咨詢;
(二)接收人事關系、管理人事檔案;
(三)按照有關政策規(guī)定調整檔案工資、計算工齡、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四)年度人事考核;
(五)辦理有關資格考試、職稱申報等手續(xù);
(六)辦理有關選拔、呈報有突出貢獻專家的手續(xù);
(七)為委托代理單位辦理接收畢業(yè)生和軍隊轉業(yè)干部手續(xù)以及畢業(yè)生轉正定級手續(xù);
(八)為委托代理單位辦理引進人才手續(xù),并代為辦理落后手續(xù);
(九)代為辦理社會保險;
(十)承辦省人民政府批準或者授權的其他人事代理事項。
第七條 人事代理機構和其他人才中介組織經批準或者授權,可以為委托代理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組織招聘活動;
(二)為委托代理單位招聘人才;
(三)人才素質測評;
(四)人事設計以及人才規(guī)劃;
(五)短缺人才培訓。
第八條 委托代理單位委托人事代理時,應當向人事代理機構提交單位介紹信、單位有效證件、人事代理書面申請和委托管理人員名冊以及委托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人事關系、工資關系、組織關系,經人事代理機構審核合格后,簽訂委托人事代理協議。
第九條 個人委托人事代理時,應當向人事代理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畢業(yè)證書或者職稱證書,經人事代理機構審核合格后,辦理人事檔案、人事關系、工資關系、組織關系接轉等有關手續(xù),簽訂委托人事代理協議。
第十條 人事代理機構應當根據委托人事代理協議,為委托代理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單項或者多項人事代理服務。
第十一條 委托人事代理協議期滿,委托代理單位或者個人需要繼續(xù)委托人事代理的,應當在委托人事代理協議期滿前30日內到人事代理機構重新辦理委托代理手續(xù)。
委托代理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解除委托人事代理協議時,應當向人事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或者提交新管理單位的《調檔函》。人事代理機構依據《調檔函》出具《干部介紹信》、《工資介紹信》、組織關系以及其他檔案轉遞手續(xù)。
第十二條 人事代理根據服務項目實行有償服務或者無償服務,其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委托代理單位或者個人與人事代理機構在人事代理中發(fā)生的爭議,應當根據委托人事代理協議的內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guī)定,擅自從事人事代理業(yè)務的,由人事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委托代理單位或者個人在委托人事代理時,提供虛假檔案、材料的,由人事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解除委托人事代理協議。
第十六條 人事行政部門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和人事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提供虛假檔案、材料,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省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應用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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