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0705
- 【發(fā)布文號】長府發(fā)[1999]86號
- 【發(fā)布日期】1999-12-29
- 【生效日期】1999-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 長春市城鎮(zhèn)職工住房貨幣分配實施細則的通知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
長春市城鎮(zhèn)職工住房貨幣分配實施細則的通知
(長府發(fā)〔1999〕86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xiàn)將《長春市城鎮(zhèn)職工住房貨幣分配實施細則》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1999年12月29日
長春市城鎮(zhèn)職工住房貨幣分配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實施《長春市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實施方案》,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長春市城鎮(zhèn)所有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均執(zhí)行本細則。
第三條 長春市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改辦)是實施本細則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職工住房貨幣分配內容及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發(fā)放對象
第四條 職工住房貨幣分配內容,包括住房補貼、工齡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第五條 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發(fā)放對象是指無房或住房面積未達到住房暫控標準的職工。
職工住房面積是指職工家庭(夫妻)承租的住房面積。
第六條 對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發(fā)放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對1999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職工所在單位按職工本人月工資的20%逐月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本人按其月工資的8%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不再為其解決住房,職工也不再享受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
第七條 對無房職工按其住房面積暫控標準發(fā)放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對租住公有住房尚未達到住房面積暫控標準的職工,按其住房面積暫控標準與現(xiàn)有住房面積的差發(fā)放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
第八條 租住公有住房已達到或者超過住房面積暫控標準的職工,不發(fā)放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
第九條 已購買公有住房且達到住房面積暫控標準的職工,不發(fā)放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未達到住房面積暫控標準的,按其住房面積暫控標準與現(xiàn)有住房面積的差額發(fā)放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
第三章 職工住房面積暫控標準
第十條 職工住房面積暫控標準為:副市級160平方米,局級130平方米,縣處級100平方米,科級70平方米,科員及一般職工60平方米。
第十一條 各類人員的技術職稱,與行政人員職能相對應,正高、副高、中級、初級職稱人員分別對應局級、縣處級、科級、一般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 職工住房面積暫控標準,按建筑面積計算。
第十三條 職工由職務或職稱變動而引起住房面積暫控標準變化的,由職工所在單位重新確定。
第十四條 企業(yè)有關人員的住房面積暫控標準由其職工代表大會確定后,報市房改辦備案,由市房改辦采取“一事一議”的方法負責認定。
第十五條 職工的住房狀況(包括已達到住房面積暫控標準、未達標準、無房)由職工所在單位核定。
第十六條 職工個人住房檔案由職工所在單位負責建立、管理,作為職工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的基本依據,具體辦法按照《長春市城鎮(zhèn)職工(個人)住房檔案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職工住房貨幣分配的計算
第十七條 無房職工住房貨幣分配額=(住房每平方米補貼額+工齡補貼)×職工住房面積暫控標準+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八條 未達到住房面積暫控標準職工的住房貨幣分配額=(住房每平方米補貼額+工齡補貼)×(職工住房面積暫控標準-職工現(xiàn)住房面積)+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九條 職工住房每平方米補貼和職工年工齡補貼,由市房改辦會同有關部門測定,每年公布一次。
1999年長春市城鎮(zhèn)職工每平方米住房補貼額為500元,年工齡補貼為4.28元。
第二十條 在職職工工齡補貼額=年工齡補貼×(購房當年的年份-職工參加工作當年的年份)。
第二十一條 離退休職工工齡補貼額=年工齡補貼×(離退休當年的年份-參加工作當年的年份)。
第二十二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單位為該職工逐年度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累計之和。
第五章 住房補貼發(fā)放形式
第二十三條 1998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的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均采取一次性發(fā)放形式,在職工購房時由職工單位一次性發(fā)放。
第二十四條 職工工齡達到20年的,在購房時可以申請使用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工齡未達到20年的,職工在購房時也可申請使用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經單位同意后可按20年發(fā)放,其差額部分向單位借支,在以后工作年限內抵扣。
第二十五條 職工工齡未滿20年購房后調離本單位的,其借支的部分由調入單位或本人,在調離時一次性歸還。
第二十六條 對停薪留職人員,自辦理停薪留職之日起不享受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職工回原單位重新起薪后,從起薪之日起連同停薪留職前的工齡合并計算核定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
第二十七條 被單位開除、除名和解除合同的職工,取消其住房貨幣分配資格。
第六章 住房補貼、工齡補貼資金來源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列入當年財政預算的資金。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住房建設的資金和自有資金。
第三十條 從售房款中提取不低于25%不高于60%的資金,作為該單位的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資金。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自籌的資金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可作為職工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資金。
第三十二條 經同級稅務部門同意,盈利企業(yè)可在稅前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職工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資金;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虧損企業(yè)可按銷售額提取一定比例作為職工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資金。
第七章 住房補貼、工齡補貼資金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當年列入財政預算的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資金存入市房改辦指定的承辦銀行,進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專戶。
第三十四條 機關和全額預算事業(yè)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由各級財政負擔,由各單位向市房改辦和其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市房改辦和其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后,由各單位按規(guī)定的發(fā)放標準向市房改辦提供明細表。
第三十五條 差額和自收自支的事業(yè)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由各單位向其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提出申請,經確認后,在職工購房時由單位將資金存入市房改辦指定的承辦銀行,進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專戶。
第三十六條 中直及其他單位享受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的人員,由其職工所在單位確認后,在職工購房時由單位將資金存入市房改辦指定的承辦銀行,進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專戶。
第三十七條 從售房款中提取不低于25%不高于60%的資金,作為該單位的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資金,專款專用。
第三十八條 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按市房改辦的要求對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資金進行管理,同時接受市房改辦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
第八章 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資金的使用
第三十九條 職工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的使用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請;
(二)職工所在單位審核并提出使用金額;
(三)填寫《長春市職工住房補貼、工齡補貼資金使用審批表》;
(四)市房改辦審批;
(五)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依據市房改辦批準的《長春市職工住房補貼、工齡補貼資金使用審批表》將資金直接劃入售房單位,《長春市職工住房補貼、工齡補貼資金使用審批表》進入職工住房檔案;
(六)購買個人住房使用權、產權的可以申請使用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
第四十條 市房改辦對全市的住房補貼、工齡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指導。
第四十一條 各單位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資金的使用,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
第四十二條 職工經批準使用的住房補貼、工齡補貼和自己負擔的資金購買的住房,其產權歸個人所有。
第四十三條 職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時應持以下證件:
(一)《長春市職工住房補貼、工齡補貼資金使用審批表》(二)個人交款憑證;(三)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交款憑證;(四)其它有關證件。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凡在1998年12月31日前已開工的單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納購房預定金購買的商品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使用的,可以按國發(fā)〔1998〕23號文件規(guī)定的住房貨幣分配辦法向職工出售,也可以根據國發(fā)〔1994〕43號文件的規(guī)定,以出售現(xiàn)有公房的成本價向職工出售。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房改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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