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1905
- 【發(fā)布文號】穗府[1999]49號
- 【發(fā)布日期】1999-06-30
- 【生效日期】1999-06-30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整治景泰涌首期工程的通告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整治景泰涌首期工程的通告
(1999年6月30日穗府〔1999〕49號)
為解決景泰涌沿岸洪澇災害,改善景泰涌兩岸景觀,把景泰涌建設成為排洪暢順、景觀優(yōu)美的城市主排洪道,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景泰涌進行整治?,F(xiàn)就整治景泰涌首期工程的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圍:東起新廣從路機場鐵路橋,西至機場路公路橋的河段,具體范圍按市規(guī)劃局提供的規(guī)劃控制紅線進行確定。
二、市水利局和白云區(qū)人民政府共同組織和負責景泰涌的整治。
三、在整治范圍內(nèi)經(jīng)批準的廣告、燈飾、實體圍墻、建筑物立面、招牌、飄蓬、防盜網(wǎng)以及人行道、綠化帶、街頭景點等,均須按照規(guī)范要求進行整治。
四、在整治范圍內(nèi),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屬單位和個人必須在1999年7月15日前自行拆除和撤銷:
(一)未經(jīng)規(guī)劃部門批準擅自建設的建(構)筑物及管線。
(二)經(jīng)批準作為臨時使用的各類建(構)筑物及管線。
(三)未經(jīng)工商部門批準的戶外廣告。
(四)未經(jīng)依法批準設置的車輛保管站(點)。
五、逾期不拆除或不撤銷的,由白云區(qū)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被強制拆除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六、單位或個人對被拆除的建(構)筑物有異議的,由雙方當事人核實被拆除建(構)筑物的面積、構物的面積、構造、質量等資料,提交有關部門進行裁決,但解決糾紛期間不得影響拆除工作的進行。
七、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
(二)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
(三)結伙斗毆,尋釁滋事的。
(四)偷竊、破壞、搶奪公私財物的。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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