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陜西省司法廳、 陜西省公安廳、陜西省民政廳關于做好服刑、在教人員 刑滿釋放、解除勞教時銜接工作的實施意見
陜西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陜西省司法廳、
陜西省公安廳、陜西省民政廳關于做好服刑、在教人員
刑滿釋放、解除勞教時銜接工作的實施意見
(1999年4月23日)
各地(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司法局、公安局、民政局,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監(jiān)獄局、省勞教局:
為了便于各有關部門和基層組織了解、掌握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有關情況,加強安置幫教工作,進一步維護社會穩(wěn)定,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獄法》和中央綜治委、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員刑滿釋放、解除勞教時銜接工作的意見》(綜治委〔1999〕5號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做好我省服刑、在教人員刑滿釋放、解除勞教時的銜接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服刑、在教人員刑釋解教時的銜接工作實行“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密切聯(lián)系、超前落實”的原則。
二、監(jiān)獄、勞教所在服刑、在教人員刑釋解教前一個月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對服刑、在教人員進行回歸前的強化教育,包括形勢教育、遵紀守法教育、就業(yè)與安置等有關政策教育。
(二)在服刑、在教人員刑釋解教前一個月,將其在監(jiān)獄、勞教所的認罪服法情況、改造表現(xiàn)、刑釋解教時間、技術特長、擇業(yè)意向以及做好安置幫教工作的建議,填寫《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解除勞動教養(yǎng)人員通知書》,寄送服刑、在教人員戶籍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安置幫教辦公室。
(三)要告知刑釋解教人員在離監(jiān)所10日內(nèi)持刑滿釋放證明、解除勞動教養(yǎng)證明到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報到。
三、縣級公安機關收取《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解除勞動教養(yǎng)人員通知書》后,應當在一周內(nèi)通知刑釋解教人員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刑釋解教人員報到時,按規(guī)定辦理入戶手續(xù),并將其列為重點人口進行管理。責任區(qū)民警要了解、掌握刑釋解教人員的情況,會同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進行幫教工作。對未到公安派出所報到的刑釋解教人員,應向上級公安機關和安置幫教辦公室通報。刑釋解教人員暫住地的公安派出所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應立即通報其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力爭做到不脫管。
四、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安置幫教辦公室)收到《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解除勞動教養(yǎng)人員通知書》后,應當在一周內(nèi)通知刑釋解教人員原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安置幫教工作站,積極協(xié)調(diào)有關部門解決安置幫教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鄉(xiāng)鎮(zhèn)(街道)安置幫教工作站接到通知后,應立即通知村(居)委會及刑釋解教人員家屬,動員村(居)委會或其家屬按時來監(jiān)所接領刑釋解教人員。同時,要登記造冊、建立檔案、熟悉情況,積極組織有關部門和村(居)委會做好安置幫教工作,幫助、引導、扶助刑釋解教人員就業(yè)或解決生活出路問題。
五、對于年老、體弱或喪失勞動能力或尚未得到安置、生活確有困難的刑釋解教人員,符合民政部門社會救濟條件的,民政部門應對其提供救濟。
六、各級綜治委要協(xié)調(diào)、督促有關部門按照本意見要求相互配合,各盡其責,認真實施,并把這項工作作為基層安全創(chuàng)建活動的一項重要內(nèi)容,定期檢查。
七、做好服刑、在教人員刑釋解教時的銜接工作是加強安置幫教工作、預防減少重新犯罪的首要環(huán)節(jié)。各地(市)、縣(區(qū)、市)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應設立專門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或指派專人管理此項工作,縣(區(qū)、市)司法局、公安局、鄉(xiāng)鎮(zhèn)(街道)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應將此項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內(nèi)容。
八、拘役所、看守所在押人員刑滿釋放的銜接管理工作參照本意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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