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一、第七條、第十四條、第三章中出現的“地面”修改為:“地表”。
二、第十二條修改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地區(qū)行政公署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guī)定?!?
三、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規(guī)定的罰款收繳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執(zhí)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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