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館管理辦法
上海市公共文化館管理辦法
(1997年9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fā)布)
第一條 (目的)
為了加強對本市公共文化館的管理,充分發(fā)揮公共文化館在提高市民文化素質和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中的作用,促進文化事業(yè)的發(fā)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文化館,是指政府設置,向社會公眾開放,組織和指導群眾文化活動的公益性文化事業(yè)單位,包括市文化館、區(qū)(縣)文化館和街道(鄉(xiāng)、鎮(zhèn))文化館(站)。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公共文化館的設置、使用及其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設置原則)
公共文化館按照行政區(qū)劃設置。
市和區(qū)(縣)行政區(qū)域內分別設置市文化館和區(qū)(縣)文化館;街道(鄉(xiāng)、鎮(zhèn))行政區(qū)域內設置街道(鄉(xiāng)、鎮(zhèn))文化館(站)。
第五條 (主管和協(xié)管部門)
上海市文化局(以下簡稱市文化局)是本市公共文化館的行政主管部門。區(qū)(縣)文化行政部門負責轄區(qū)內公共文化館的管理。
各級財政、規(guī)劃、人事、物價、建設和房地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各自職責,協(xié)同文化行政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設置規(guī)劃)
市文化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公共文化館設置規(guī)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區(qū)(縣)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根據(jù)本市公共文化館設置規(guī)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區(qū)(縣)公共文化館設置規(guī)劃,報區(qū)(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建筑設計規(guī)范與竣工驗收)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文化館,應當符合公共文化館的建筑設計規(guī)范。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文化館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市文化局或者區(qū)(縣)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參加公共文化館的竣工驗收。
第八條 (館舍面積)
區(qū)(縣)文化館和街道(鄉(xiāng)、鎮(zhèn))文化館(站)的建筑面積之和,應當達到平均每千人50平方米。其中,區(qū)(縣)文化館的建筑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街道(鄉(xiāng)、鎮(zhèn))文化館的建筑面積不少于1200平方米。
市文化館的建筑面積另行規(guī)定。
第九條 (使用登記)
市和區(qū)(縣)文化館應當自建成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市文化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街道(鄉(xiāng)、鎮(zhèn))文化館(站)應當自建成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區(qū)(縣)文化行政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
第十條 (終止和變更)
公共文化館合并、分立、撤銷或者變更館址、館名的,應當報辦理使用登記的文化行政部門批準,并辦理合并、分立、撤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十一條 (人員配備)
公共文化館應當配備一定數(shù)量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具體要求由市文化局會同上海市人事局另行規(guī)定。
公共文化館的館長經市文化局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二條 (設備、器材的配置與更新)
公共文化館應當根據(jù)工作需要,配置、更新專用設備和器材。
第十三條 (公益性文化活動的開展)
公共文化館應當開展下列公益性文化活動:
(一)組織業(yè)余文化藝術創(chuàng)作、表演和展覽活動,向業(yè)余藝術表演團體提供排練活動場所;
(二)免費提供報刊閱覽服務,開設免費文化藝術活動專場;
(三)通過講座、培訓班等形式,組織群眾學習文化藝術技能和進行時事政治、文化科技知識教育;
(四)收集、整理、利用本地區(qū)的民族、民間文化藝術形式,組織民間文化藝術交流;
(五)開展群眾文化理論的學術研究,編輯群眾文化理論書籍和資料,建立本地區(qū)的群眾文化工作檔案。
第十四條 (文化娛樂活動和其他經營活動的開展)
公共文化館可以開展多項文化娛樂活動。其中,利用公共文化館的設施和場地開展文化娛樂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辦理使用登記的文化行政部門同意后,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十五條 (業(yè)務輔導)
市文化館應當對區(qū)(縣)、街道(鄉(xiāng)、鎮(zhèn))文化館進行業(yè)務指導;區(qū)(縣)文化館應當對街道(鄉(xiāng)、鎮(zhèn))文化館進行業(yè)務指導。
公共文化館應當做好對群眾文化活動的業(yè)務輔導工作。
第十六條 (公益性文化活動用房)
公共文化館用于開展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的公益性文化活動的房屋(以下稱公益性文化活動用房),應當嚴格管理和保護,不得任意改變用途。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用途的,公共文化館應當報辦理使用登記的文化行政部門批準,并由使用者在本地段由限期落實公益性文化活動用房。
區(qū)(縣)文化館的公益性文化活動用房的建筑面積,應當在2500平方米以上。
街道(鄉(xiāng)、鎮(zhèn))文化館的館舍主要用于開展公益性文化活動,公益性文化活動用房的建筑面積的具體要求,由所在地的區(qū)、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
禁止將公共文化館的公益性文化活動用房轉讓、出租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收費規(guī)定)
公共文化館開展公益性文化活動時,可以收取服務成本費,但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提供免費服務的除外。服務成本費的具體標準,由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物價局和市文化局另行規(guī)定。
第十八條 (開放時間)
公共文化館應當每天(包括國定節(jié)假日)開放,每天開放的時間不得少于8小時。
第十九條 (經費籌集)
公共文化館的經費,通過下列渠道籌集:
(一)各級財政的撥付和街道辦事處的補貼;
(二)開展自主經營活動的收入;
(三)社會捐贈和贊助。
第二十條 (經費使用的監(jiān)督)
公共文化館應當積極籌措公益性文化活動經費。公共文化館的公益性文化活動經費,必須??顚S?,并接受財政、審計和文化行政部門的監(jiān)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條 (考核)
市文化局應當制訂公共文化館的考核辦法。
市文化局和區(qū)(縣)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根據(jù)公共文化館的考核辦法,定期對各級公共文化館進行考核。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處理)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由市文化局或者區(qū)(縣)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限期改正,并可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規(guī)定辦理公共文化館使用、合并、分立、撤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xù)的;
(二)未經批準合并、分立、撤銷公共文化館或者變更公共文化館館址、館名的;
(三)未按規(guī)定開展公益性文化活動的;
(四)未經批準改變公共文化館的公益性文化活動用房用途的;
(五)將公共文化館的公益性文化活動用房轉讓、出租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未經文化行政部門同意,利用公共文化館的設施和場地開展經營活動的;
(七)公共文化館未按規(guī)定時間開放的;
(八)截留、挪用公共文化館的公益性文化活動經費的。
第二十三條 (對本辦法施行前有關事項的處理)
本辦法施行前設置的公共文化館,應當根據(jù)市文化局規(guī)定的時限,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重新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應用解釋部門)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文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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