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 中山路、人民路行人和非機動車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
中山路、人民路行人和非機動車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1997年9月4日大政發(fā)〔1997〕75號)
為維護良好的交通秩序,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市政府決定對中山路、人民路上的行人和非機動車輛加強管理,現通告如下:
一、行人在橫過中山路、人民路時,必須自覺走人行橫道和天橋(地下通道),不得斜穿馬路;通過交通信號控制區(qū)的人行橫道時,必須按信號指示通行。
二、禁止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等非機動車在中山路自中山廣場(含中山廣場)至東北路段通行。
三、中山路、人民路所在區(qū)人民政府應組織專門交通協(xié)管隊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共同做好行人和非機動車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
四、違反本通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予以警告,并處五元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以扣留車輛。
五、拒絕、妨礙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執(zhí)行公務者,由公安機關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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