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1005
- 【發(fā)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99號
- 【發(fā)布日期】2001-07-03
- 【生效日期】2001-07-03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99號)
《南京市技術市場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6月25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王宏民
二00一年七月三日
南京市技術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繁榮技術市場,維護技術市場秩序,保障技術貿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fā)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江蘇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市場是指買、賣、中介各方從事技術開發(fā)、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等技術貿易活動所形成的交換關系,包括科技成果在開發(fā)、應用、推廣、服務中的整個流通領域和環(huán)節(jié)。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技術貿易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從事技術貿易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技術市場的管理,應當貫徹放開、搞活、扶植、引導的方針,實行統(tǒng)一管理,放開經營,加強監(jiān)督,服務基層。
第五條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技術市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技術市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技術市場日常管理工作。
區(qū)、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qū)內的技術市場管理工作。
第六條 工商行政、財政、稅務、物價、質量技術監(jiān)督、金融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xié)同做好技術市場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術貿易機構
第七條 設立技術貿易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專業(yè)技術領域;
(二)有與經營的技術領域和業(yè)務范圍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三)有必要的資金、經營場地等設施和技術條件。
第八條 設立技術貿易機構,應當依法到有關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并向市技術市場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市技術市場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的7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對符合條件的,發(fā)給技術貿易資格證書。
第九條 向技術貿易機構出資入股的高新技術成果,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條 技術貿易機構變更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經營期限,以及分立、合并、歇業(yè)的,在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后,還應當向市技術市場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十一條 禁止偽造、變賣、轉借、抵押技術貿易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技術貿易機構依法開展的自主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三章 技術貿易管理
第十三條 技術貿易活動可以采取設立常設技術交易場所、技術交易網站,舉辦技術交易會、招標會、洽談會、信息發(fā)布會和科技集市,以及組織科研生產聯(lián)合等多種形式。
第十四條 技術貿易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假冒和侵權技術的交易;
(三)以欺騙或脅迫的手段簽訂技術合同;
(四)利用虛假廣告宣傳不實技術;
(五)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從事技術貿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應當對其提供的技術商品和技術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十六條 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技術進入技術市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四章 技術合同管理
第十七條 訂立技術合同應當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技術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可以依法辦理公證手續(xù)。
第十八條 技術開發(fā)合同的研究開發(fā)人、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術培訓合同的培訓人、技術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在合同成立后可以按規(guī)定向市技術市場管理機構提出認定登記申請。
第十九條 市技術市場管理機構應當對當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關材料進行下列內容的審查和認定:
(一)是否屬于技術合同;
(二)分類登記;
(三)核定技術性收入。
第二十條 市技術市場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認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認定登記事項。
市技術市場管理機構對認定符合登記條件的技術合同,應當分類登記和存檔,向當事人發(fā)給技術合同登記證明,并載明經核定的技術性收入額。對認定為非技術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合同,應當不予登記。
技術合同登記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用于技術市場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行按地域一次登記制度。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符合享受國家及省、市有關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須憑市技術市場管理機構的有關登記證明到稅務部門辦理減免稅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市技術市場管理機構的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申請復議。
第二十三條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變更、解除或者失效的,當事人應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技術合同發(fā)生爭議時,當事人依法通過協(xié)商、調解、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 鼓勵和扶持
第二十五條 鼓勵建立和完善常設技術交易場所、技術信息網絡、技術成果中介服務機構和技術市場的資金保障體系,為技術貿易提供服務。
第二十六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員創(chuàng)辦技術貿易機構。
離崗創(chuàng)辦技術貿易機構的科技人員在單位規(guī)定的期限內回原單位的,單位應當保障重新上崗者有與連續(xù)工作人員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第二十七條 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持有的高新技術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內未實施轉讓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在不變更其職務技術成果權屬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與本單位的協(xié)議進行該項科技成果的轉化,并享有協(xié)議約定的權益。
第二十八條 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應當積極組織力量,支持單位技術成果完成人進行成果轉化工作。
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創(chuàng)辦企業(yè)實施轉化該項成果的,本單位可以依法約定在該企業(yè)中享有股權或者出資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術轉讓的方式取得技術轉讓收入。
對多人組成的課題組完成的職務技術成果,僅部分成果完成人實施轉化的,單位在同其簽訂成果轉化協(xié)議時,應當通過獎勵或適當的利益補償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
第二十九條 技術轉讓方、技術開發(fā)方、技術顧問方或技術服務方在合同履行或部分履行后,可從技術貿易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比例的獎金和報酬,獎勵有貢獻的人員。獎勵總額超過技術性凈收入50%的,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條 對在促進技術市場發(fā)展和管理服務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對偽造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的,其登記證明無效,并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由工商行政、稅務、物價、質量技術監(jiān)督、公安等部門處罰的,由上述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市技術市場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987年6月3日發(fā)布的《南京技術市場管理暫行規(guī)定》(寧政發(fā)〔1987〕160號)同時廢止。
收藏
分享
“好律師網”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僅供您參考。您在使用相關資料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須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服務而產生的風險及責任。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xié)會發(fā)布網絡小額貸款機構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