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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師> 法律法規(guī)庫> 地方法規(guī)> 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管理條例
  • 【發(fā)布單位】81604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1997-04-04
  • 【生效日期】1990-0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管理條例

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管理條例

(修正)
(1989年12月20日河南省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0年2月17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根據1996年12月20日河南省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tài)環(huán)境,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 城市綠化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市園林綠化的基本任務是:根據城市總體規(guī)劃要求,搞好綠化建設和管理,不斷提高綠化質量和園林藝術水平,發(fā)揮綠化的社會效益,環(huán)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為城市居民創(chuàng)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huán)境。

第三條 本條例所指的城市綠地包括:
(一)公共綠地:指公園、動物園、游園、陵園、風景名勝區(qū)和廣場綠地、街道綠地、河岸綠地等;
(二)專用綠地:指機關、學校、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住宅區(qū)內的綠地;
(三)生產綠地:指為園林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用地;
(四)防護綠地:指用于隔離、衛(wèi)生、安全、護堤、護岸、護路等防護目的的綠地。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管理與養(yǎng)護。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城市園林綠化建設與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凡市區(qū)建成區(qū)、建制鎮(zhèn)建成區(qū)、風景名勝區(qū)、城市型居民點、工礦區(qū)和其他市屬以上企事業(yè)單位所在地的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均適用本條例。

第二章 規(guī)劃與建設



第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規(guī)劃由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共同編制,經批準后,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各機關、學校、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根據城市園林綠化規(guī)劃,在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制定本單位的綠化規(guī)劃。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督促、檢查各單位綠化規(guī)劃的實施。

第八條 城市規(guī)劃和建設,必須留足綠化用地面積。新建區(qū)、居住區(qū)的綠地面積,應占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改建舊城區(qū)的綠地面積,應占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舊城區(qū)改造開發(fā)中的零星建設項目確有困難達不到前款規(guī)定標準的,須經市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并按實際造價和環(huán)境效益的損失給予補償,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進行易地綠化。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 城市規(guī)劃和建設應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線的位置及走向。地上管線要有利于保持樹形完整及生長,地下管線要按有關規(guī)范,與樹木及其他綠化設施保持距離,必要時采取保護措施。
電力、通訊、公用、市政等部門新建管線,園林綠化部門新種樹木,應服從規(guī)劃,本著后建讓先種、后種讓先建的原則相互協商,采取避讓、錯開等辦法妥善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市或縣(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要搞好專業(yè)苗圃建設,提倡和鼓勵單位、個人自辦苗圃。
園林苗圃用地面積不得低于市區(qū)建成區(qū)或建制鎮(zhèn)建成區(qū)面積的百分之二。

第十一條 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在辦理建設許可證時,應按規(guī)定交納綠化配套費。
需要綠化配套的建設工程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應把綠化建設列入基建計劃,綠化工程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規(guī)劃,同時設計,并在主體工程竣工后的第二個綠化季節(jié)內完成。
綠化工程竣工后,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驗收。

第十二條 加強綠化工程的技術管理,嚴格按技術規(guī)程施工,提高栽植質量,保證樹木花草的成活率達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第十三條 城市綠化以植物造景為主,適度安排園林建筑小品和游樂設施,提倡喬木和灌木、闊葉樹和針葉樹、樹木和花草、平面綠化和垂直綠化相結合,發(fā)展多層覆蓋種植,提高綠化藝術水平。

第三章 綠地管理



第十四條 城市公共綠地、生產綠地和防護綠地,由園林綠化部門和有關部門管護。專用綠地和單位營造的防護林帶,由權屬單位管護,園林綠化部門在業(yè)務上進行指導、檢查。綠化任務大的單位,應有專業(yè)隊伍或專職人員負責專用綠地管護。

第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及個人擅自占用城市綠地。
確需占用綠地的,經規(guī)劃和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對等補償后方可占用。因施工需要臨時占用沿街花壇、花帶、草坪的,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交納綠地占用費。施工單位應采取保護性措施,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占用綠地的,應限期退還。
已規(guī)劃的預留綠地,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第十六條 在綠地內禁止種菜養(yǎng)殖、挖坑掘窖、采沙取土、傾倒廢棄物、堆放物料等有損綠化植物和設施的行為。

第十七條 在公共綠地內從事經商活動,應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并由使用單位負責對綠化植物和設施采取保護措施。

第四章 綠化植物和設施的管護



第十八條 綠化植物和設施的管護,按照專業(yè)管護與群眾管護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地段責任制,保證植株健壯、設施完好。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對各單位綠化植物和設施的管護情況要加強監(jiān)督、檢查、指導。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損害綠化植物和設施的行為:
(一)折采枝葉、剝刮樹皮、摘取花果、搖動幼樹;
(二)放縱畜禽啃咬樹木、花草;
(三)踐踏綠地、損傷綠籬、圍欄;
(四)污染、損壞建筑小品及游藝、休息設施;
(五)在綠地上淋石灰、熬瀝青、點野火;
(六)其他損害綠化植物和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條 綠化植物防礙公共交通的,園林綠化部門應及時處理。
電力、通訊線路在現有行道樹中穿行,樹枝影響線路安全的,由園林綠化部門組織修剪,供電、通訊部門應予以配合,并支付修剪費用。
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修剪園林綠化植物的,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并組織修剪,所需費用由申報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加強綠化植物的病蟲害防治,建立蟲情、病情測報、防治制度和苗木、種子檢疫制度。引進種子、苗木必須經植物檢疫部門檢疫,未經檢疫的,不得引進。

第二十二條 對古樹名木實行重點保護,嚴禁砍伐、移植,嚴防人為和自然的損害。凡樹齡在百年以上的古樹、稀有名貴樹種、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名木,由所在單位管護,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監(jiān)督和技術指導,制定管護辦法及技術措施,建立檔案、設置標志。

第五章 樹權歸屬



第二十三條 在園林綠化部門管護的綠地范圍內,由專業(yè)隊伍和群眾義務栽植的樹木,樹權歸園林綠化部門所有,收益用于園林綠化建設。

第二十四條 鐵路、公路、水利等部門在其管轄范圍內種植、管護的樹木,樹權歸本部門所有。

第二十五條 機關、學校、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在庭院內種植的樹木,樹權歸本單位所有,收益用于單位綠化建設。

第二十六條 住宅區(qū)的樹木,由園林綠化部門、房管部門或其他單位種植管護的,樹權歸種植管護單位所有;由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組織群眾義務種植管護的,樹權歸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所有。

第二十七條 在私房庭院內,居民自種自管的樹木,樹權歸個人所有。

第二十八條 樹木權屬發(fā)生爭議,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處理。爭議一方是園林綠化部門的,由市或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或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樹木。

第六章 綠化植物的砍伐與移植



第二十九條 樹木、綠籬、花壇、花帶、草坪,無論權屬歸誰,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拆除。
砍伐、移植樹木,應堅持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砍伐的原則。

第三十條 申請砍伐、移植樹木、綠籬,拆除花壇、花帶、草坪,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工程施工所必須的;
(二)發(fā)生嚴重病蟲害已無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三)危及人身、建筑物或其他設施安全,妨礙交通的;
(四)樹齡已達更新期的;
(五)密度過大需要稀疏的;
(六)因改造綠化設施所必須的;
(七)因其它特殊原因所必須的。

第三十一條 砍伐、移植樹木、綠籬,拆除花壇、花帶、草坪的審批權限:
(一)在市區(qū)的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上的樹木,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
(二)市區(qū)沿街花壇、花帶、草坪和專用綠地上的樹木,經區(qū)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
(三)市內私有樹木,由區(qū)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
(四)建制鎮(zhèn)的樹木、綠籬、花壇、花帶、草坪,由所在縣(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二條 對砍伐、移植樹木、綠籬和拆除花壇、花帶、草坪的申請,審批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完畢。經批準允許砍伐、移植或拆除的發(fā)給許可證。
因搶險、救災、突發(fā)事故等緊急情況需砍伐、修剪樹木,可先行砍伐、修剪,同時報告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險情消除后十日內,砍伐、修剪單位應向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補辦手續(xù)。

第三十三條 經批準砍伐、移植他人樹木、綠籬,拆除他人花壇、花帶、草坪的,應按規(guī)定予以補償。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或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單位庭院綠化的質量和藝術水平突出者;
(二)在園林綠化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者;
(三)在園林綠化科學研究中有突出貢獻者;
(四)檢舉、揭發(fā)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有功人員;
(五)其他在園林綠化方面有特殊貢獻的。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侵害,并可以按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在限期內不退還的,處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拆除花壇、花帶、草坪的,處以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修剪行道樹的,處以每株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擅自砍伐樹木或者砍伐有爭議的樹木,處以每株樹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按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guī)定之一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批準占用公共綠地開設商業(yè)、服務攤點的,責令限期拆除或遷出,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責令補辦手續(xù);
(四)損傷或者擅自砍伐、移植古樹名木,尚不夠刑事處分或治安處罰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處罰,由市和縣(市)、區(qū)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執(zhí)行??h(市)、區(qū)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決定罰款超過一千元的,報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所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又不起訴,拒不執(zhí)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觸犯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按《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法,不得擅自占用綠地,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占用綠地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拆除或者沒收在綠地上的建筑物。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弄虛作假、索賄受賄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并負責解釋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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