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3102
- 【發(fā)布文號】重慶市人民政府第97號令
- 【發(fā)布日期】1996-09-09
- 【生效日期】1996-10-15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重慶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實施辦法
重慶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實施辦法
(1996年9月9日重慶市人民政府第97號令發(fā)布,
1996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根據《重慶市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轄區(qū)內從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guī)劃、建設、維護和管理以及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工作實行統一規(guī)劃、統一設計、同瞳建設、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和監(jiān)督本辦法的實施。對全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業(yè)管理和指導等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屬的重慶市路燈管理處。
有關區(qū)市縣城鄉(xiāng)建委(局)或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七轄區(qū)內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guī)劃建設、維護、管理和監(jiān)督。
各級規(guī)劃、公安、房管、園林等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市下工程設施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
街道辦理處、居民委員會應教育并動員居民協助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安全管理護工作。
第五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使用和維護分工:
(一)渝中區(qū)、江北區(qū)、沙坪壩區(qū)、九龍坡區(qū)、南岸區(qū)、大渡口區(qū)和北碚區(qū)內屬市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直管的,由重慶市路燈管理處具體負責;
(二)其他區(qū)市縣由所在地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具體實施;
(三)廠礦或者其他單位自建自管的仍由產權單位負責并接受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受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
第七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guī)劃和建設應當納入城市道路規(guī)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第八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guī)劃和建設計劃由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報同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管理機構實施。
需要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guī)劃由管理機構編制改造計劃,報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有關區(qū)市縣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guī)劃、建設和改造計劃應報市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城市新區(qū)開發(fā)、舊城改造,必須把城市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項目納入綜合開發(fā)計劃,其建設方案必須經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審查認可后,方可實施。竣工后,經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到所在地管理機構辦理產權移交手續(xù)。
第十條 廠礦或者其他單位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需移交管理的,應向主管部門申報,經審驗具備以下條件的,可到所在地管理機構辦理產要移交手續(xù):
(一)符合道路照明設施、安裝規(guī)范和施工質量標準;
(二)提供必要的維修條件;
(三)交納1至3年的運行維護費用。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設計和安裝,必須符合國家的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程,由取得市政工程建設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并接受市政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和所在地管理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逐步采用新光源、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
第十二條 對道路兩側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條件的桿、塔,在不影響其功能和交通的條件下,可安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桿、塔權屬單位應予支持。
背街僻巷30米范圍內無道路照明設施,又無桿、塔利用的地方,可在建筑物上安裝道路照明設施,權屬單位和個人應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和改造資金的來源:
(一)市和區(qū)市縣規(guī)劃新建或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資金,由市、區(qū)市縣政府財政按建設計劃項目投入;
(二)已建成的市、區(qū)市縣道路照明設施需提高檔次改變光源、改變燈型的改造資金,由所在地政府負責籌措;
(三)廠礦或者其他單位自建自管的由產權單位承擔;
(四)依法通過其他渠道叛籌措。
第三章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十四條 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應建立嚴格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檢查和考核制度,督促各管理機構及有關社會單位保證所管護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完好和正常運行,亮燈率不低于95%。
第十五條 區(qū)市縣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應按有關規(guī)定做好轄區(qū)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資料數據統計工作,及進報送重慶市路燈管理處。
第十六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遷移、拆除、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張掛(貼)廣告、宣傳品,擅自架設通信線(纜)、閉路電視線(纜)和安裝其他設施;
(三)圍圈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四)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搭設有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爐灶或使用明火;
(五)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桿塔基礎或地下管理安全地帶堆放雜物、挖掘取土、傾倒腐蝕性廢液廢渣;
(六)破壞、盜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七)其他損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進行可能觸及、遷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者影響其安全運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時,應當經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管理機構負責其遷移或拆除工作,費用由申報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確需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張掛廣告或架設通信線(纜)、閉路電視線(纜)的,必須向所在地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有關手續(xù),在批準確定的位置、時間張掛或架設。張掛商業(yè)性廣告的,應繳納設施占用費。
第十九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帶電物體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一米。對不符合安全距離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由所在地管理機構與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協商后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的,管理機構可以采取緊急措施進行修剪、砍伐,并在修剪、砍伐后5日內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補辦手續(xù),免交費用。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應當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所需的日常維護管理經費,加強對維護管理經費和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占用費的監(jiān)督管理,做到??顚S?。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依照《重慶市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行使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在重慶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縣級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和建制鎮(zhèn)用于城市道路(含專用道路、街巷、住宅小區(qū)、橋梁、隧道、地下通道、廣場、公共停車場),不售票的公園公共綠地和城市新區(qū)開發(fā)等處的路燈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燈桿、地上地下管線、燈具、工作井 及照明附屬設備等。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6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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