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關于繼續(xù)征收防洪保安資金的通知
江蘇省政府關于繼續(xù)征收防洪保安資金的通知
(1996年3月11日蘇政發(fā)〔1996〕3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1991年,根據(jù)國務院關于治理淮河、太湖的決定精神,省政府制定下發(fā)了《關于籌集防洪保安資金的暫行規(guī)定》(蘇政發(fā)〔1991〕148號)。1994年,省政府辦公廳下發(fā)了《關于籌集防洪保安資金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蘇政辦發(fā)〔1994〕111號)?;I集防洪保安資金政策執(zhí)行4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為治理淮河、太湖等水利重點工程建設提供了資金保證,開辟了依靠社會力量興辦水利的新渠道。
“九五”期間,全省治理淮河、太湖和開挖泰州引江河等水利重點工程建設任務相當繁重,區(qū)域性水利工程和城市防洪工程建設任務也很艱巨。為切實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各級財政要盡力增加水利投資,同時要面向社會籌集一部分水利建設資金。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省政府決定,“九五”期間全省繼續(xù)征收防洪保安資金,同時,不重復征收國務院規(guī)定征收的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
“九五”期間,全省防洪保安資金的征收對象、范圍和征收標準按照“八五”既定政策不變,征收辦法也不變。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努力加強征收管理工作,強化征收手段,確保此項資金及時、足額征收。對單位應繳納的防洪保安資金,由征收機關通過銀行辦理特約委托收款,有關銀行要積極支持,配合做好征收工作。
防洪保安資金是農(nóng)業(yè)發(fā)展基金的組成部分,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分級籌集,分級配套,集中使用?!熬盼濉逼陂g,防洪保安資金主要用于治理淮河、太湖和開挖通榆河、泰州引江河等水利重點工程建設。在此前提下,各級征收的防洪保安資金可以安排10%至20%用于河道工程的維修、管理,設區(qū)的市可以在本級征收的防洪保安資金中安排不超過30%的資金用于城市防洪工程的建設和維修。要加強防洪保安資金使用的項目管理,突出重點,集中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不得挪作他用。
征收防洪保安資金,是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全省防洪抗災能力和水資源能力的重要保障,也是增加農(nóng)業(yè)投入的一項重要舉措。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加強領導,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強化各項征管措施,籌足、管好、用好防洪保安資金。省財政廳可以根據(jù)本通知精神制定征收實施細則,報省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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