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南京市
- 【發(fā)布文號】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
- 【發(fā)布日期】2007-10-10
- 【生效日期】2007-1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江蘇省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司法工作條例》的決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司法工作條例》的決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司法工作條例> 的決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07年7月26日通過,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07年9月27日批準?,F(xiàn)將修改后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司法工作條例》予以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10月10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司法工作條例》的決定
(2007年7月26日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07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
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司法工作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之后,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
二、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監(jiān)督司法工作,重大事項由常委會決定,日常工作由法制(內務司法)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毙薷臑椤笆腥舜蟪N瘯O(jiān)督司法工作,重大事項由常委會決定,由內務司法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
三、刪去第六條的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
四、刪去第七條。
五、刪去第八條第五項、第七項;第八條作為修正后的第七條。
六、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司法工作的質詢案?!毙薷臑椋骸笆腥舜蟪N瘯M成人員五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司法工作的質詢案?!弊鳛樾拚蟮牡诰艞l第一款。
增加一款作為修正后的第九條第二款:“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七、第十條第一款中的“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修改為“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的機關答復?!弊鳛樾拚蟮牡谑畻l第一款。
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或者有關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修改為:“主任會議可以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委會會議上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fā)表意見。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fā)常委會會議?!?作為修正后的第十條第二款。
刪去第十條第二款。
八、增加一條,作為修正后的第十一條:“提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對受質詢機關的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jīng)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九、增加一條,作為修正后的第十二條:“質詢案以口頭答復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復。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
十、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市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司法機關必須執(zhí)行;市人大常委會交辦的議案,司法機關應當認真辦理?!毙薷臑椤笆腥舜蟪N瘯臎Q議、決定,司法機關必須執(zhí)行;市人大常委會對議案提出的審議意見,司法機關應當認真辦理?!弊鳛樾拚蟮牡谑鍡l第一款。
十一、刪去第十四條。
十二、刪去第十六條。
十三、刪去第十八條。
經(jīng)上述條文增刪后,其余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司法工作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司法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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