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1994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從事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馴養(yǎng)繁殖、開發(fā)利用活動,必須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規(guī)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
(一)國務院批準并公布的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
(二)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的省級重點保護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
(三)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稱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漁業(yè)法律、法規(guī)。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區(qū)行政公署,下同)的林業(yè)、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tǒng)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
國家和省級自然保護區(qū)管理部門在自然保護區(qū)內,行使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職權。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海關、建設、動植物檢疫、交通、鐵路、民航、郵電等部門,應當結合各自的職責,配合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實施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法規(guī)。
在自然保護區(qū)內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及其歸屬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協(xié)助自然保護區(qū)管理部門依法查處侵占或者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報刊、廣播電視、錄像、圖片、櫥窗展覽等形式,加強對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 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所需經費,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統(tǒng)一安排。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和馴養(yǎng)繁殖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行政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野生動物保護
第九條 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名錄,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國務院備案。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名錄,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條 每年的4月1日至7日為江西省愛鳥周,11月為江西省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區(qū)和水域,劃定自然保護區(qū),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自然保護區(qū)的具體劃定和管理辦法,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野生動物救護中心,負責野生動物的救護、治療、飼養(yǎng)、放生和送交工作。
第十三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設立野生動物保護發(fā)展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包括下列經費:
(一)財政撥款;
(二)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三)國內外捐款;
(四)獵槍、彈具銷售的10%附加費;
(五)其他資金。
野生動物保護發(fā)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因保護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和其他損失的,經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調查核實,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guī)定予以補償。
第三章 野生動物管理
第十五條 禁止獵捕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馴養(yǎng)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經申請人所在地和獵捕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向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特許獵捕證。
動物園需要獵捕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在向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特許獵捕證前,須經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取得 特許獵捕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特許獵捕證規(guī)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工具和方法進行獵捕。
第十六條 獵捕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持有狩獵證,并按照狩獵證規(guī)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工具和方法進行獵捕。
狩獵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狩獵證每年驗證一次。未經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驗證的,不得繼續(xù)狩獵。
不能識別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不予核發(fā)狩獵證。
跨縣狩獵,應當取得狩獵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簽證,并接受其檢查監(jiān)督。
第十七條 誤捕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立即放回原生息場所;誤傷的,應當及時救護,并及時報告所在地的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如不采取救護措施造成死亡的,視同違法捕殺行為。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qū)域內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資源現狀,確定獵捕動物種類和年度獵捕量限額,經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嚴禁在自然保護區(qū)、風景名勝區(qū)、公園和禁獵區(qū)狩獵。
第二十條 每年的4月至11月為非重點保護的鳥類、獸類野生動物的禁獵期。每年的11月至翌年的7月為非重點保護的兩棲、爬行類野生動物的禁捕期。
第二十一條 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汽槍、毒藥、炸藥、地槍、排銃、非人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獵裝置、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火攻、煙熏、挖洞、陷井、撿蛋、搗巢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獵工具和方法狩獵。
第二十二條 對依法保護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需要運輸、攜帶、郵寄出省境的,須持有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放行證。
動物園之間因繁殖、展覽需要運輸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可以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放行證。
第二十三條 馴養(yǎng)繁殖野生動物的,應當按下列規(guī)定申請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
(一)屬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
(二)屬于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fā)證;
(三)屬于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fā)證。
動物園馴養(yǎng)繁殖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
以營利為目的的,必須憑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
第二十四條 禁止飲食業(yè)和其他單位、個人非法收購、加工、銷售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第二十五條 從事收購、加工、銷售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并持證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方可進行收購、加工、銷售等經營活動。
持有狩獵證的單位和個人需要銷售依法獵獲的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憑狩獵證到集貿市場銷售。
第二十六條 依法獵捕、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交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未取得 特許獵捕證或者未按特許獵捕證規(guī)定獵捕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并按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的標準,處以獵獲物20倍至40倍的罰款,有 特許獵捕證的,吊銷 特許獵捕證。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狩獵證規(guī)定獵捕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按獵獲物的市場價格處以1倍至5倍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沒收獵捕工具,有狩獵證的,吊銷狩獵證。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并按獵獲物的市場價格處以5倍至10倍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獵捕野生動物,沒有獵獲物的,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收購、加工、銷售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對屬于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罰款標準處罰,屬于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罰款標準處罰。
第三十二條 偽造、倒賣、轉讓本辦法規(guī)定的放行證、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的,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00元至30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未取得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或者超越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規(guī)定范圍馴養(yǎng)繁殖野生動物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沒收野生動物,有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的,吊銷馴養(yǎng)繁殖許可證,并按下列規(guī)定罰款:
(一)屬于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以1000元至3000元罰款。
(二)屬于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發(fā)生在集貿市場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在集貿市場外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配合。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處罰。
第三十五條 依法進行罰沒處罰時,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罰沒收據,罰沒收入全額上交同級財政。依法沒收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和獵捕工具,一律交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獵捕,包括捕捉、捕撈、捕殺。
第四十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2月28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江西省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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