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1602
- 【發(fā)布文號】豫政辦[1994]61號
- 【發(fā)布日期】1994-11-11
- 【生效日期】1994-11-1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河南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水文測報 設施保護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水文測報
設施保護工作的通知
(豫政辦〔1994〕61號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水文測報是搞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條件,是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的一項重要前期工作和基礎工作。我省水資源緊缺,旱澇災害頻繁,水文工作十分重要。近幾年,一些地方的水文測報設施和工作場地屢被盜竊、破壞,嚴重干擾了水文工作的正常進行。為切實解決這一問題,經(jīng)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水文測驗河段、觀測設備、斷面設施、測量標志、防汛料物、通訊線路、備用電源、照明設施和水文工作場所是準確測報雨情、水情,提高防洪抗旱能力的重要基礎設施,各地要嚴加保護。為做好水文測報設施和水文工作場地的安全防范工作,省政府于1984年10月30日發(fā)布了《關于保護水文測報設施、設備和測驗場地的通告》,省水利廳于1993年7月27日發(fā)布了《河南?。妓墓芾頃盒修k法>實施細則》(豫水政字〔1993〕014號),對水文設施的保護范圍、內容都作了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各地要按照上述文件精神,進一步抓好貫徹落實。
二、要依照有關法規(guī),劃定水文測驗河段和水文設施保護區(qū),落實保護措施。對水文測驗河段和水文設施保護區(qū)內的所有違章建筑,包括各類建章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都要嚴加禁止,并限期清除;其它正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也不準毀壞和移動水文測報設施。如確需在水文測驗河段和其它水文設施附近修建工程,或拆除,移動水文測報設施的,要事先征得當?shù)厮牟块T同意,并經(jīng)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能開工實施。由此出現(xiàn)的水文設施加固、拆遷、購置和恢復費用,有關生產(chǎn)建設單位要予以賠償,水文部門要抓緊組織施工,確保及時投入運用。
三、各有關部門要發(fā)揮職能作用,維護好水文工作秩序。各級水文機構是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水資源管理和保護,負責提供防汛抗旱情報、預報的監(jiān)測機構,要積極向駐地群眾宣傳保護水文測報設施的意義,堅決同危害水文測報設施的行為作斗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要支持配合水文部門履行職責。各級公安部門對破壞、盜竊水文測報設施和危及水文人員安全的案件,要及時偵破,嚴厲打擊犯罪分子。各級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水文工作的領導,協(xié)調解決水文設施保護中出現(xiàn)的問題,促進水文事業(yè)健康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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