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2202
- 【發(fā)布文號】黔府發(fā)[1994]57號
- 【發(fā)布日期】1994-09-30
- 【生效日期】1994-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貴州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分稅制 財政管理體制稅收返還改為與本地區(qū) 增值稅和消費稅增長率掛鉤的通知
貴州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分稅制
財政管理體制稅收返還改為與本地區(qū)
增值稅和消費稅增長率掛鉤的通知
(黔府發(fā)〔1994〕57號
現(xiàn)將《國務院 關于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稅收返還改為與本地區(qū)增值稅和消費稅增長率掛鉤的通知》(國發(fā)〔1994〕47號)印發(fā)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
《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決定的通知》(黔府發(fā)〔1994〕15號)規(guī)定:“1994年以后,稅收返還額在1993年基數(shù)上逐年遞增,遞增率按中央對我省返還遞增率返還各地。如若1994年以后省凈上劃收入達不到1993年基數(shù),則相應扣減稅收返還數(shù)額”。為調(diào)動地方各級政府發(fā)展生產(chǎn)、培值財源的積極性,支持稅務部門加強稅收征管,促進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合理增長,省人民政府決定:省財政對各地、州(市)稅收返還額的遞增率改為按本地區(qū)增值稅和消費稅增長率的1∶0.3系數(shù)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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