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3002
- 【發(fā)布文號】瓊府辦[1994]106號
- 【發(fā)布日期】1994-08-13
- 【生效日期】1994-08-13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海南省人民政府 辦公廳關于緝私罰沒物品 公開拍賣有關問題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辦公廳關于緝私罰沒物品
公開拍賣有關問題的通知
(瓊府辦〔1994〕106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公物處理實行公開拍賣的通知》(國辦發(fā)〔1992〕48號)精神,省政府決定對緝私罰沒物品實行公開拍賣制度,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執(zhí)法機關依法罰沒的走私物品,包括大宗商品、重要生產資料以及專營、專賣商品,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者或不允許流通的商品外,經法律裁定生效后可進行拍賣的,由省政府指定的國營拍賣行公開拍賣。
二、緝私罰沒物品在拍賣之前,必須經有關質檢機構依法進行嚴格的質量檢驗和鑒定,杜絕假冒偽劣商品進入拍賣市場,以維護消費者利益。
三、緝私罰沒物品拍賣實行公開競價,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凡有該類拍賣商品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均有資格參加競買(競買香煙者須持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yè)許可證)。競買者取得拍賣物品后,憑拍賣市場的有關發(fā)票及憑證到有關部門辦理物品調運、出省以及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和過戶等手續(xù)。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及時給予辦理。
四、緝私罰沒物品拍賣所得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由委托拍賣的執(zhí)法機關及時足額上繳財政,不得挪用或截留。
五、省政府指定的國營拍賣行,要適應緝私罰沒物品拍賣需要,制定拍賣市場章程和拍賣規(guī)則等制度,保證拍賣活動公平有序。工商、財政、審計、物價及緝私職能部門要組成監(jiān)事會,對緝私罰沒物品的拍賣工作實行有效管理和監(jiān)督。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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