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2202
- 【發(fā)布文號】黔府辦發(fā)[1994]62號
- 【發(fā)布日期】1994-08-12
- 【生效日期】1994-08-12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進一步控制中小學生流失的通知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進一步控制中小學生流失的通知
(黔府辦發(fā)〔1994〕62號1994年8月12日)
今年上半年以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下,經過各級教育等部門的艱苦努力,我省中小學生流失嚴重的問題,得到了初步控制。據1994年春季開學調查統(tǒng)計,全省中小學生流失率為2.52%,其中小學生2.04%、初中生4.74%、高中生3.62%。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控制中小學生流失的工作仍然需要引起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的高度重視,而且在今后一段時期內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否則就會直接影響九年義務教育的順利實施和“兩基”目標的實現。為此,根據省人民政府指示,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控制中小學生流失的工作(以下簡稱“控流”工作)提高到貫徹執(zhí)行《 義務教育法》的高度來認識,并將其納入目標責任制中,定期檢查、考核,真正做到四個到位,即認識到位、宣傳到位、措施到位、領導到位。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應經常過問“控流”工作,政府分管領導必須親自指揮和部署“控流”工作。要采取各種措施,下決心使轄區(qū)內中小學生流失率不超過2%;今年10月上旬,各地要組織力量對轄區(qū)內中小學生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流失率超過上述規(guī)定的縣、鄉(xiāng)、鎮(zhèn)要通報批評。中小學生流失率高的縣、鄉(xiāng)、鎮(zhèn)不得評為先進單位、其負責人不得評為先進個人。
二、學生家長或其他監(jiān)護人不得強迫適齡少年兒童棄學從事任何職業(yè),違者由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并動員其子女或被監(jiān)護人回學校繼續(xù)接受義務教育。對經批評教育仍拒不送子女或被監(jiān)護人返校就讀的,和違反國家規(guī)定,擅自使用童工、童商者,可根據 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之規(guī)定,和勞動部等六部委《關于嚴禁使用童工的通知》規(guī)定,視具體情況予以處罰??h、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可根據上述規(guī)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還可鼓勵村民委員會制定相應的鄉(xiāng)規(guī)民約,共同制止中小學生的流失。
三、學校教育要面向全體學生,對學習成績滯后的學生要多關心、多幫助,鼓勵他們樹立信心,奮發(fā)努力,激發(fā)和提高他們的學習興趣。要采取切實措施,幫助他們進步,堅決禁止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歧視、刁難、體罰或變相體罰、驅趕學習成績滯后的學生。各地在建立校長、教師崗位責任制時,要將學生鞏固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列入檢查考核范圍。對于因學校管理不善而造成學生流失的,要追究學校領導和直接責任者的責任,情節(jié)嚴重者,要給予紀律處分。
四、各地要密切注視并切實抓好邊遠民族貧困地區(qū)的“控流”工作。對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的學生要減免雜費、書費及其他費用;對家庭經濟特殊困難而不能繼續(xù)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對其家庭適當補助,為其解決生活困難,除減免學生的有關費用外,還可通過建立助學金制度,保證其受完規(guī)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各地“希望工程”應把救助對象放在邊遠民族貧困地區(qū),要與教育部門緊密配合,共同落實救助對象,并加強檢查督促,保證救助實效。
五、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在方便學生就近入學的前提下,在校點合理布局方面給政府當好參謀。對舊城改造和新居民區(qū)的建立,一定要注意配建中小學校;要按照義務教育學藉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加強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對每一名適齡兒童、少年的入學情況,要以鄉(xiāng)(鎮(zhèn))為單位統(tǒng)一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嚴格執(zhí)行學生入學、轉學、借讀、畢業(yè)、結業(yè)等制度,嚴格執(zhí)行中小學生流失統(tǒng)計制度和省教委今年春季開始執(zhí)行的中小學生流失情況報告制度,以堵塞中小學生流失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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