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0302
- 【發(fā)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9號
- 【發(fā)布日期】1994-06-01
- 【生效日期】1994-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99號)
現發(fā)布《河北省個人所得稅減征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葉連松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
河北省個人所得稅減征辦法
第一條 為減輕殘疾人、孤老人員、烈屬和其他特定人員的稅負,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居住滿一年的下列人員,從1994年納稅年度起,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人,指持有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頒發(fā)的殘疾證的人員。
(二)孤老人員,指男年滿60歲、女年滿55歲及其以上且無子女的人員。
(三)烈屬,指持有革命烈士證的烈士的父母和配偶。
(四)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三條 殘疾人、孤老人員、烈屬依法取得的財產租賃、勞務報酬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50%增加費用扣除標準。
第四條 殘疾人、孤老人員和烈屬本人獨立從事個體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減征80%的個人所得稅。
第五條 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屬于個別的自然災害,由本人申請,經所在地稅務部門核實提出減征意見,報上一級稅務部門批準;屬于區(qū)域性的自然災害,由縣級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減征的比例和期限。
第六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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