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1505
- 【發(fā)布文號】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
- 【發(fā)布日期】1993-03-21
- 【生效日期】1993-03-2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濟南市人民政府令
濟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58號)
《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批準,現(xiàn)予發(fā)布,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濟南市市長 謝玉堂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建立由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共同籌資解決住房問題的新機制,逐步提高職工自我解決住房的能力,根據《濟南市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在職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外商投資企業(yè)中的中方職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的計劃內臨時工,均實行住房公積金辦法。
第三條 濟南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為本市住房公積金的主管單位,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存貸業(yè)務委托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濟南市分行房地產信貸部(以下簡稱市建行房地產信貸部)辦理。
第四條 職工和其所在單位應當分別按職工月工資乘以住房公積金繳存率計繳住房公積金。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職工月工資系指:
(一)執(zhí)行行政事業(yè)工資標準的職工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之和;
(二)執(zhí)行企業(yè)工資標準的固定職工和一九七一年底前計劃內臨時工的檔案工資;
(三)勞動合同制工人的檔案工資和(88)魯勞薪字238號文件規(guī)定的17%的工資性補貼之和;
(四)實行計稅工資的企業(yè)職工按每人每月100元計算;
(五)外商投資企業(yè)的中方職工按月實際工資收入的75%計算。
住房公積金以上年十二月份的職工月工資為計算基數,每年核定一次。當年參加工作的職工按參加工作時確定的工資標準為計算基數。
第六條 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率,一九九三年分別定為4%。以后根據經濟發(fā)展和個人收入變化進行調整,經市政府批準后每年公布一次。
第七條 個人和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結算,兩者本息均歸個人所有。
第八條 住房公積金中個人繳存的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在每月發(fā)放工資時代扣,連同單位繳存的部分,在發(fā)放工資之日起五日內(節(jié)假日除外),由單位一并存入市建行房地產信貸部指定的網點。每逾期一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九條 企業(yè)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來源是:按現(xiàn)行財務制度提取的住房折舊基金、大修理基金;按企業(yè)留利的10%提取的住房基金;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
行政事業(yè)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來源是:原有房租補貼資金;從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第十條 首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須向經辦銀行報送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清冊,由經辦銀行登記入帳。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發(fā)生變化的,須向經辦銀行報送住房公積金繳存變更表。
職工對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不明的,可以憑單位證明向市建行房地產信貸部查詢。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滿十年后,職工可提取第一年的本息,同時交存新的住房公積金,逐年類推。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支付職工家庭購買、自建和翻建自住住房的費用,不能用于住房的內部裝修、一般養(yǎng)護、交納房租和購買債券等。
第十三條 職工可以使用本戶成員的住房公積金支付購買、自建和翻建自住住房的費用,不足時,可以使用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但須經住房公積金所有人和其所在單位同意,并由經辦銀行確認,資金仍然不足時,可以按規(guī)定向市建行房地產信貸部申請低息貸款。
第十四條 職工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和自建的住房出售后,須將原購、建房使用的住房公積金如數存入職工原住房公積金的戶名內。
第十五條 單位購、建住房資金不足時,可以以低息貸款的形式,優(yōu)先使用本單位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六條 職工在本市范圍內調動工作時,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新調入單位本人住房公積金戶名內,由調出單位到經辦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劃轉手續(xù)。
第十七條 職工離退休、離職或者出國定居,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本息由本人提取。
職工調離本市時,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本息全部轉到調入單位或由本人全部提取。
第十八條 職工停薪留職或因其他原因停發(fā)工資期間,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已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仍在經辦銀行存儲。
第十九條 職工在職期間去世,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本息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
第二十條 企業(yè)嚴重虧損不能如期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由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提出緩期繳存方案,經企業(yè)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經企業(yè)主管部門認定后,報濟南市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一次申請緩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緩繳期滿,企業(yè)仍無力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必須按前款規(guī)定重新辦理緩繳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確保住房公積金全部用于住宅建設,不得挪作他用。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濟南市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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