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1602
- 【發(fā)布文號】豫政[1993]1號
- 【發(fā)布日期】1993-01-03
- 【生效日期】1993-0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河南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試行辦法
河南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試行辦法
(1993年1月3日豫政〔1993〕1號)
第一條 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jié)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和地區(qū)行政公署(以下簡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一)省人民政府省長助理;
(二)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
(三)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的副主任、副廳長、副局長、委員;
(四)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歸口管理的副廳、局級單位的主任、局長;
(五)地區(qū)行政公署專員、副專員;
(六)省管事業(yè)單位的院長、社長、主任;
(七)省管本科院校的校長、院長;
(八)其他應由省人民政府決定任免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授權(quán)省人事廳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一)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經(jīng)批準設置的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jīng)濟師、總統(tǒng)計師、總農(nóng)藝師、總畜牧獸醫(yī)師、總審計師;
(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歸口管理的副廳、局級單位的副主任、副局長;
(三)省管事業(yè)單位的副院長、副社長、副主任;
(四)省管副廳、局級事業(yè)單位的主任、副主任,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臺長、副臺長等;
(五)省管本科院校的副校長、副院長,高等專科學校的校(院)長、副校(院)長;
(六)省管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jīng)理(經(jīng)理)、副總經(jīng)理,省管國有企業(yè)廠長;
(七)其他應由省人事廳任免的工作人員。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授權(quán)地區(qū)行政公署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一)行政公署辦公室主任、副主任;
(二)行政公署各委、辦、局、處的主任、副主任,局長、副局長,處長、副處長,經(jīng)批準設置的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jīng)濟師;
(三)行政公署各工作部門歸口管理的副局級單位的主任、副主任,局長、副局長;
(四)行政公署管理的事業(yè)單位行政正、副職;
(五)行政公署管理的國有企業(yè)經(jīng)理、廠長;
(六)其他應由行政公署決定任免的工作人員。
第六條 省轄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一)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副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的副主任、副局長,經(jīng)批準設置的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jīng)濟師;
(三)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歸口管理的副局級單位的主任、副主任,局長、副局長;
(四)市管事業(yè)單位行政正、副職;
(五)市管國有企業(yè)經(jīng)理、廠長;
(六)其他應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任免的工作人員。
第七條 縣(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一)縣(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副主任、副局長、副科長;
(二)縣級市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
(三)縣(市)管事業(yè)單位行政正、副職;
(四)縣(市)管國有企業(yè)經(jīng)理、廠長;
(五)其他應由縣(市)人民政府決定任免的工作人員。
第八條 市轄區(qū)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一)區(qū)人民政府各委、辦、局的副主任、副局長、副科長;
(二)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
(三)區(qū)管事業(yè)單位的行政正、副職;
(四)區(qū)管國有企業(yè)經(jīng)理、廠長;
(五)其他應有區(qū)人民政府決定任免的工作人員。
第九條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在任命文件下達后方可到職行使職權(quán)。未經(jīng)行政任免的工作人員,不得到職或離職,不得對外公布。
第十條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員,其主管部門或新任職單位在接到有關(guān)提名任免通知后,必須向同級人民政府呈送《干部任免呈報表》一式二份,新任職的須送近期免冠半身二寸照片一張。沒有歸口主管部門管理的事業(yè)、企業(yè)單位,直接向人民政府呈送任免材料。
第十一條 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分別頒發(fā)由省長、市長、專員、縣(市)長、區(qū)長簽署的《任命書》;省人民政府授權(quán)省人事廳任命的工作人員,頒發(fā)由省人事廳廳長簽署的《任命書》;經(jīng)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任命的行政工作人員,頒發(fā)由部門行政首長簽署的《任命書》。
第十二條 凡報請任命新設機構(gòu)的工作人員職務,必須按照有關(guān)規(guī)定報請國務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置機構(gòu)后,再辦理報請任命手續(xù),并注明該機構(gòu)的批準機關(guān)和批準時間。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因工作單位變動,必須及時辦理任免手續(xù);呈報任命正職時,該機構(gòu)的前任正職尚未免職的,必須先免后任;原屬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免的工作人員,改由政府任命時,應先免后任;呈報任命副職時,副職在二人以上的,必要時應注明排列次序。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因機構(gòu)撤銷或合并,工作人員在崗位死亡以及因犯有錯誤給予降職以上處分的,原任職務自然免除,不再辦理免職手續(xù),但主管部門(單位)或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及時報任命機關(guān)備案。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直屬機構(gòu),省管事業(yè)單位任命的現(xiàn)職處長、副處長和相當職務的行政領(lǐng)導人員,行政公署和省轄市人民政府的正、副職及其工作部門的正職,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的正職,省管企業(yè)單位的行政領(lǐng)導人員年度備案名冊,須于第二年二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報送一式二份。名冊逕送省人事廳。
第十六條 報請任免工作人員的呈報表中所列機構(gòu)、職務名稱必須書寫全稱,其它項目應逐項填寫清楚。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門,是本級政府的任免工作業(yè)務主管部門,負責承辦本級政府的任免工作事宜。
第十八條 《河南省人民政府任免行政工作人員職務名單》和《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備案的行政工作人員職務名單》由省人事廳另行修訂頒發(fā)。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所使用的《任命書》,由省人事廳統(tǒng)一制作。
第二十條 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qū)行政公署,可以根據(jù)本辦法的規(guī)定,結(jié)合具體情況,制定本地區(qū)的任免工作人員實施辦法,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頒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任免行政人員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一: 干部任免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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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別│ │出生年月(歲)│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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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貫 │ │入黨時間│ │家庭出身│ │ │
├─────┼──┼────┴─┬───┼────┼──┤ │
│出生地 │ │參加工作時間│ │本人成份│ │ 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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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歷 │ │畢業(yè)院校│ │工資情況│ │ │
├─────┼──┼────┼─────┼────┼──┤ 片 │
│學位或職稱│ │及專業(yè) │ │健康狀況│ │ │
├─────┼──┴────┴─────┴────┴──┴──────┤
│現(xiàn)任職務 │ │
├─────┼────────────────────────────┤
│擬任職務 │ │
├─────┼────────────────────────────┤
│擬免職務 │ │
├─────┴──┬─────────────────────────┤
│熟悉何種專業(yè)技術(shù)│ │
│及有何種專長 │ │
├───┬────┴─────────────────────────┤
│工 │ │
│作 │ │
│簡 │ │
│歷 │ │
├───┼──────────────────────────────┤
│政 審│ │
│治 查│ │
│歷 情│ │
│史 況│ │
├───┼──────────────────────────────┤
│獎 │ │
│懲 │ │
│情 │ │
│況 │ │
├─┬─┴──┬────┬───┬────┬─────────────┤
│ │ 稱 謂│ 姓 名 │ 年齡 │政治面貌│工作單位及職務 │
├─┼────┼────┼───┼────┼─────────────┤
│家│ │ │ │ │ │
│庭├────┼────┼───┼────┼─────────────┤
│主│ │ │ │ │ │
│要├────┼────┼───┼────┼─────────────┤
│成│ │ │ │ │ │
│員├────┼────┼───┼────┼─────────────┤
│及│ │ │ │ │ │
│主├────┼────┼───┼────┼─────────────┤
│要│ │ │ │ │ │
│社├────┼────┼───┼────┼─────────────┤
│會│ │ │ │ │ │
│關(guān)├────┼────┼───┼────┼─────────────┤
│系│ │ │ │ │ │
├─┼────┴────┴──┬┴┬───┴─────────────┤
│ │ │ │ │
│呈│ │審│ │
│報│ │批│ │
│單│ (蓋章) │意│ │
│位│ 年 月 日 │見│ 年 月 日 │
│ │ │ │ │
├─┼────────────┴─┴─────────────────┤
│備│ │
│ │ │
│注│ │
└─┴────────────────────────────────┘
附件二: 年度報省政府備案的現(xiàn)職行政領(lǐng)導人員表
單位:
┌──┬───┬────┬───┬───┬───┬──┬──┬────┐
│職務│姓名 │ 性 民 │籍 貫│出 生│參加工│黨派│文化│選舉、任│
│ │ │ 別 族 │ │年 月│作時間│ │程度│命 時 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本表中人員包括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gòu),省管事業(yè)單位相當副處長以上行政領(lǐng)導人員;各省轄市政府和地區(qū)行署組成人員;各縣、市、區(qū)政府領(lǐng)導人員;省管企業(yè)行政領(lǐng)導人員。
2、每年的二月底前報送上一年度備案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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