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禁止賭博條例
河北省禁止賭博條例
(1992年10月30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條 為了禁止賭博,維護社會安定,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
第三條 凡以財物作賭注比輸贏的活動,都是賭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查禁賭博的工作,督促和檢查本條例的實施。
公安機關是查禁賭博工作的主管機關。各級公安機關在查禁賭博工作中,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負有對村民、居民進行禁止賭博的宣傳教育的責任,并把禁止賭博的內容列入村規(guī)民約、街規(guī)民約,經常予以檢查。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教育本單位干部、職工不參與賭博,發(fā)現(xiàn)賭博活動,予以制止,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條 公民有權勸阻、制止、檢舉和揭發(fā)賭博活動。對于勸阻、制止或者檢舉、揭發(fā)賭博活動的公民應當予以保護。
第八條 參與賭博,一場賭資在一百元以下的,由本人所在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給予批評教育。
第九條 參與賭博,一場賭資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處三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參與賭博,一場賭資在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二)為賭博提供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
(三)為賭博巡風放哨,或者在查禁賭博時為參賭人員通風報信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至十五日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一千五百元以上至三千元罰款:
(一)參與賭博,一場賭資在二千元以上的;
(二)因賭博受治安管理處罰后又參與賭博的;
(三)脅迫、誘騙、教唆他人賭博的;
(四)具有和第十條所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較重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勞動教養(yǎng):
(一)因賭博受過治安管理處罰,屢教不改的;
(二)聚賭抽頭,情節(jié)較輕的;
(三)具有第十條第(三)項和第十一條第(一)、(二)、(三)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
第十三條 賭資、賭具一律沒收,賭博所得財物一律追繳,賭場上輸欠、借欠的賭債一律無效。
第十四條 對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除按照本條例有關條款處罰外,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jiān)察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單位負責人或者主管人員明知本單位工作人員賭博而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經公安機關通知后仍放任不管的,按照第十條第(二)項處罰。
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內發(fā)生賭博活動,其直接責任人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具有前款情形的,除按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外,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七條 對拒絕、阻礙公安人員依法執(zhí)行查禁賭博公務的,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對威脅公安人員依法執(zhí)行查禁賭博公務的,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勞動教養(yǎng);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勸阻、制止或者檢舉、揭發(fā)賭博活動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九條 參與賭博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主動交代賭博行為,并表示悔改的;
(二)檢舉他人賭博的;
(三)受他人脅迫、誘騙而賭博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一)檢舉或者制止賭博的;
(二)協(xié)助公安機關查禁賭博成績突出的。
第二十一條 公安人員執(zhí)行查禁賭博公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嚴守法紀,秉公執(zhí)法,不得徇私舞弊、貪贓枉法。違者,視情節(jié)輕重,由公安機關或者行政監(jiān)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沒收、追繳賭博財物和罰款時,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作的收據(jù),并詳細登記,經被罰沒人員簽字后,存檔備查。
沒收、追繳的賭博財物和罰款金額必須全部上交當?shù)刎斦块T。對截留、挪用或者貪污沒收、追繳的賭博財物和罰款金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冒充公安人員查禁賭博的,依法懲處。
第二十四條 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崞鹦姓V訟。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有關行政處罰的規(guī)定,均指參賭者個人。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的“以上”含本數(shù)在內,“以下”不含本數(shù)在內。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的問題,由河北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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