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1902
- 【發(fā)布文號】粵府[91]152號
- 【發(fā)布日期】1991-12-09
- 【生效日期】1992-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廣東省贊助籌資管理暫行辦法
廣東省贊助籌資管理暫行辦法
(1991年12月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粵府(91)152號發(fā)布)
第一條 為加強對贊助籌資(資助、支援、捐獻、無償集資,下同)的管理,禁止各種攤派,減輕企業(yè)和人民群眾負擔,保護法人、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jīng)濟秩序,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jù)中共中央、國務院《 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和《 禁止向企業(yè)攤派暫行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贊助籌資是指經(jīng)省、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批準,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有組織地動員本地區(qū)各界自愿、無償?shù)靥峁┴斄Α⑽锪蛉肆?,興辦當?shù)厝嗣袢罕娖惹幸笈d辦的社會公益、福利和慈善事業(yè)的活動。
第三條 贊助籌資必須遵循自愿、無償、適度、資金定向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 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團體以信用、發(fā)行股票債券等形式,向社會或單位內部職工實行有償集資,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權限申報批準的,由人民銀行和計劃主管部門按有
規(guī)定管理。
第五條 興辦下列項目可開展贊助籌資:
(一)殘疾人事業(yè);
(二)基礎教育事業(yè)(僅限于彌補財政撥款不足,改建學校的校舍、設施、添置教學儀器、圖書等固定資產(chǎn)項目);
(三)婦女、兒童、老人保健事業(yè);
(四)農(nóng)村醫(yī)療衛(wèi)生事業(yè)及疑難疾病防治研究事業(yè);
(五)文化體育事業(yè);
(六)其他社會公益、福利和慈善事業(yè)。
第六條 需舉辦贊助籌資的單位,必須提出贊助籌資方案和申請報告,屬第五條(一)至(四)項規(guī)定項目的,經(jīng)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批。
(一)在全省范圍內贊助籌資或立項金額一百萬元以上的,由省經(jīng)委會同省財政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二)在全市范圍內贊助籌資或立項金額三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由市經(jīng)委會同市財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三)在縣(區(qū))范圍內贊助籌資,立項金額三十萬元以下的,由縣(區(qū))經(jīng)委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縣(區(qū))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四)縣(區(qū))以下單位(包括農(nóng)村鄉(xiāng)鎮(zhèn)、城市街道)在其管轄區(qū)域內需贊助籌資的,由舉辦單位領導集體討論并廣泛征求人民群眾意見后,報縣(區(qū))人民政府批準。
贊助籌資舉辦第五條(五)、(六)項規(guī)定項目的,應逐級上報,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 贊助籌資方案內容應包括:
(一)舉辦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舉辦贊助籌資的原因及項目的急需程度;
(三)贊助籌資的規(guī)模、范圍、方式;
(四)資金的用途、管理及接受社會監(jiān)督的方式。
第八條 舉辦單位經(jīng)批準向社會發(fā)出贊助籌資信件或其他有關文字材料,必須注明“自愿出資”字樣。任何單位或個人是否參與贊助活動,完全自愿。不得強行索要、硬性攤派。
第九條 各級經(jīng)委、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切實加強對贊助籌資活動的管理及監(jiān)督。對申報贊助籌資應從全局出發(fā),統(tǒng)一平衡,充分考慮企業(yè)和人民群眾的承受能力,堅持立項從嚴、標準從低的原則進行審核。
第十條 舉辦籌資單位應指定專人或成立專門臨時機構,負責對籌措到的財物進行管理。收到贊助財物時,舉辦單位必須向出資者開具財政部門印制的收據(jù)。贊助資金應存入當?shù)劂y行,單列帳戶,??顚S茫{入單位財務管理。
第十一條 舉辦贊助籌資單位應定期向有關部門通報贊助財物的收支、使用、結余等情況,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用贊助籌資興辦的事業(yè)、項目興辦完畢后,應由主管部門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報告審批機關,多籌少支的結余財物作為興辦項目和事業(yè)維護費。
第十二條 用贊助資金、財物興辦的事業(yè)、項目,其產(chǎn)權屬集體或全民所有,由興辦單位負責管理,一般不得轉讓、出售。確需轉讓、出售時,必須征得贊助者同意。轉讓、出售所得收入須用于同一類型的社會公益、福利、慈善事業(yè)建設。
第十三條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贊助資金應從自有資金中支付,不得計入成本。贊助資金數(shù)額小的,由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數(shù)額大的,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團體不得以贊助籌資為名,弄虛作假、強制籌措、硬性攤派。如有發(fā)現(xiàn),應及時組織審計機關或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 禁止向企業(yè)攤派暫行條例》進行處理。
以贊助為名,將財物部分或全部歸為單位、部門所有的,一經(jīng)查出,財物應歸還出資者;不能歸還的,一律收繳當?shù)刎斦G楣?jié)惡劣的,對舉辦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給予行政處分。
私分、貪污、挪用贊助財物的,由當?shù)貙徲嫏C關進行調查,按有關法規(guī)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舉辦贊助單位對政府機關處理不服,可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上級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團和公民。
華僑、港、澳、臺胞贊助、資助、捐獻以及法人內部舉辦贊助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不屬本辦法管理范圍。贊助廣告依照國務院《 廣告管理條例》辦理。
第十七條 在發(fā)生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緊急情況時,各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要企事業(yè)單位、機關、社團、公民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救助的,不屬本辦法管理范圍,但事后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收藏
分享
“好律師網(wǎng)”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僅供您參考。您在使用相關資料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須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服務而產(chǎn)生的風險及責任。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xié)會發(fā)布網(wǎng)絡小額貸款機構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jīng)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