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1909
- 【發(fā)布文號】[1990]深人銀發(fā)字第101號
- 【發(fā)布日期】1990-05-16
- 【生效日期】1990-05-16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qū)分行關于深圳市股票掛失問題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qū)分行關于深圳市股票掛失問題的通知
(1990年5月16日<1990>深人銀發(fā)字第101號)
各證券交易機構:
最近,股票交易日趨活躍,股票掛失現象屢見發(fā)生,因私下轉讓股票而出現的有關掛失股票的糾紛也隨之出現。為統一掛失股票的條件和程序,現將股票掛失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掛失股票,應由掛失人向股票登記機構申請,申請時個人應出示身份證、暫住證或戶口簿正本,法人應出具公函,如掛失人名稱與股票所載名稱一致,股票登記機構應予掛失登記。掛失一經登記即應將掛失資料通知各交易點,通知時間最遲不得超過登記后24小時。
二、如交易機構收到掛失資料以前股票已經過交易機構賣出,應將股票交割給買入人。交易機構和買入人均不須負責經濟責任,但有義務向掛失人和有關部門提供賣出人的資料,以便掛失人向賣出人追償。
三、交易機構在收到掛失資料后,不得受托賣出已登記掛失的股票,如發(fā)生受托賣出掛失股票的,交易機構應以與賣出數額相等的股票給付買入人的,向賣出人追償。
四、對于私下買入股票后股票遺失,損毀的,登記機構不予掛失。登記機構不受理私下交易所引起的掛失糾紛。
五、掛失人登記掛失后,應在《深圳特區(qū)報》刊載遺失聲明,經30日無人提出異議后,由登記機構給掛失人補發(fā)新股票。如在30日內有人提出爭議,應由爭議人提請司法機構處理,登記機構按司法機關判決辦理。
六、在向掛失人補發(fā)新股票時,登記機構可按掛失股票面額的0.5%收取掛失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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