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2305
- 【發(fā)布文號】昆政辦[1988]99號
- 【發(fā)布日期】1989-04-12
- 【生效日期】1989-04-12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辦理人大代表 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試行辦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辦理人大代表
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試行辦法
(1989年4月12日昆政辦〔1988〕9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及政協委員提案,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guī)定,以及國務院、省政府的有關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議案、建議是各級人大代表(以下簡稱“代表”)參與管理國家事務、行使民主權利的重要形式。經過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議案,具有法律效力。提案是各級政協委員(以下簡稱“委員”)發(fā)揮政治協商、民主監(jiān)督作用的重要方面。各項議案、建議、提案,是對政府工作的關心、支持和幫助,也是加強政府與群眾的聯系,了解民意的重要途徑。高度重視、認真辦理是各級人民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
第二章 辦理原則
第三條 市政府各承辦部門要按照高度負責、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的原則,辦理好議案、建議和提案。對普遍性問題綜合研究,突出性問題專題研究,重要性問題及時研究,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答復,使辦理工作逐步科學化、制度化、規(guī)范化、法律化。
(一)凡是應該而又能夠解決的問題,要集中力量,抓緊辦理,迅速落實,并按規(guī)定答復代表或委員。
(二)因條件限制,一時不能解決的問題,要認真研究,在制訂規(guī)劃、計劃時積極采納,并創(chuàng)造條件,逐步解決。
(三)對確實難于解決的問題,要實事求是地說明情況,解釋清楚,取得代表、委員的支持或諒解。
第三章 辦理要求
第四條 建立承辦工作網絡,嚴格辦理責任制度。各承辦部門除了要明確縣、局級領導分管,指定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負責,和落實具體辦理人員,并將上述人員名單及聯系電話報市政府辦公廳法規(guī)處備案外,在辦理過程中,要在組織、措施上對內容、形式、政策、文字層層把關,務必使其落到實處。
第五條 對議案的辦理,承辦部門要確定一位主要領導同志負責,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解決方案和辦理意見,經本部門領導集體討論,主要領導審簽,報市政府常務會研究同意后,正式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對市政府辦公廳交辦的建議和提案的辦理,要經承辦部門分管領導和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查同意后,方可報送交辦部門,并答復代表或委員。
第六條 嚴格按照“及時交辦、定期檢查、限期督辦、到期完成”的要求,完善各項制度。交辦初期普遍聯系,中期督促檢查(原則上每兩月一次),后期逐件清理,按期辦理完畢。具體要求如下:
1、議案的辦理,一般應在三個月內提出方案,半年內寫出專題材料報市政府。
2、建議、提案的辦理,一般應在三個月內辦理完畢,報交辦部門。
3、對不屬本部門職權范圍的,要說明理由,并于交辦后一周內將原件退回交辦部門,不得擅自轉交其它單位。逾期不退者,視為已承辦。
4、辦復情況的定期檢查和通報,原則上由市政府辦公廳每兩月進行一次。
第七條 牢記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樹立做人民公仆的觀念,堅持實事求是,講求實效,深入調查研究,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為人民群眾多辦實事的原則,既要寫出書面意見,認真答復代表、委員,又要努力改進工作,務求落到實處,決不能僅僅停留在口頭和文字的答復上,更不能言行不一。承辦工作要結合日常業(yè)務,列入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克服官僚主義,改進政府工作,提高辦理質量和工作效率。
第四章 辦理方法
第八條 各承辦部門必須按照清點登記、分發(fā)承辦、督促檢查、領導審核、打印函復、整理歸檔的程序辦理。要求盡快辦理不積壓,迅速落實不拖延,抓緊督促不等待,說明情況不推諉。
第九條 議案、建議和提案涉及幾個部門的,由交辦部門明確一個主辦部門。主辦部門要負責綜合各協同辦理部門的意見,主動與各協同辦理部門聯系,協同辦理部門要積極配合,負責寫出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書面答復意見交主辦部門匯總,并與主辦部門共同研究辦復意見按規(guī)定上報。
第十條 議案、建議和提案涉及全市性的重要問題,承辦部門應取得人大、政協的支持和幫助,主動加強與代表、委員及有關部門的聯系,虛心聽取意見,可以采取信函往來、登門走訪、對話座談等方式,共同協商解決辦法。
第十一條 市政府各委辦局在辦理過程中遇到需向市政府請示解決的問題,必須按日常工作程序單獨請示后,再行文答復。不得以辦復情況代替請示報告;也不得以請示報告代替辦復情況上報;更不得未經請示,就直接答復代表、委員或向人大、政協匯報。
市級國家機關各委辦局都是市政府的組成部門,在承辦議案、建議、提案時,應站在市政府的角度,從全市大局出發(fā),認真辦理,不得上下推諉或矛盾上交。
第十二條 交辦部門要加強檢查督促,深入調查辦理情況及工作進度,組織指導承辦部門積極開展工作,總結交流經驗,互相溝通情況。
第十三條 答復行文必須內容完整、情況確實、文字精煉、語氣誠懇,并經本部門領導簽發(fā),按規(guī)定格式正式打印、加蓋公章。
第五章 獎懲
第十四條 根據國務院《 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guī)定》,結合我市目標責任制考核,對辦得好的,給予表揚或獎勵,辦理情況差的,要通報批評或給予行政處罰。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要追究單位領導和承辦人員的責任,嚴肅處理:
1、對辦理議案、建議、提案不重視,承辦責任制度不健全,不明確分管領導,不落實具體辦理人員的;
2、辦復意見質量差,多次退回重辦仍達不到要求,敷衍塞責,馬虎了事,草率應付的;
3、互相推諉、拖著不辦,以至貽誤工作的;
4、不負責任,遺失議案、建議、提案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凡是不按上述要求辦理的,一律退回重辦。
第十六條 對人大代表視察意見和政協委員考察建議,參照上述辦法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收藏
分享
“好律師網”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僅供您參考。您在使用相關資料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須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服務而產生的風險及責任。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會發(fā)布網絡小額貸款機構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