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1905
- 【發(fā)布文號】穗府辦[1988]21號
- 【發(fā)布日期】1988-03-21
- 【生效日期】1988-03-2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廣州市征收零散新建擴建住宅單位的 教育設施配套費的實施辦法
廣州市征收零散新建擴建住宅單位的
教育設施配套費的實施辦法
(穗府辦(1988)21號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一條 根據(jù)廣州市人民政府穗府[1987]56號文《關于加快發(fā)展我市基礎教育設施的幾項決定》中對零散新建、擴建住宅征收教育設施配套費的規(guī)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除外資企業(yè)和私人建房外,凡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在本市區(qū)的零散新建、擴建住宅的單位,均應繳交教育設施配套費。
第三條 教育設施配套費由廣州市建設銀行在建房單位首次提款中,按照項目中標合約的總造價一次計征5%(如屬綜合樓宇按住宅所占面積的比例計算)。建房單位繳款后,應及時將繳款憑證送廣州市教育局備案。
交納的教育設施配套費,不計入固定資產投資規(guī)模。
第四條 教育設施配套費納入市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范圍,受市財政局監(jiān)督。資金使用由廣州市教育局調節(jié),用于建房所在地的中、小學、幼兒園的校(園)舍建設,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條 凡因特殊情況需要減、免教育設施配套費的,需報經廣州市教育局批準。
第六條 建房單位應繳納教育設施配套費而不繳納的,當?shù)亟逃块T不予安排在新建、擴建住宅中落戶的適齡入學子女的學位。
第七條 凡使用教育設施配套費,應由用款單位提出申請報告,廣州市教育局負責匯總、編造計劃,經廣州市教育委員會和廣州市計劃委員會核定,方為合法使用。
第八條 本辦法授權廣州市教育局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過去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符的,執(zhí)行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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