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認真執(zhí)行殯葬改革實施細則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認真執(zhí)行殯葬改革實施細則的通知
(1983年11月21日)
為更好地貫徹執(zhí)行《關于實行殯葬改革加強殯葬管理的暫行辦法》,在全市城鄉(xiāng)堅持殯葬改革、加強殯葬管理,進一步推行火葬,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一、所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yè)單位的干部、職工,城鎮(zhèn)居民,鄉(xiāng)、村農民以及外地來寧人員死亡后,遺體應及時運送火葬場火化。對于殘廢在醫(yī)院的,除確因醫(yī)療事故而造成死亡、經(jīng)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可暫留尸待查者外,其他一律由醫(yī)院負責通知火葬場接運,任何人不得將遺體外運處理。
二、凡拒不接受教育,堅持要搞棺木土葬的,死者生前或其親屬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直接通知火葬場接尸。
三、凡搞棺木土葬的,不發(fā)給喪葬費和夾葬補助費,并處以八十元至一百元罰款;情節(jié)惡劣的,所在單位還應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四、凡提供車輛為棺木土葬服務的,除扣車、扣照一個月,處以一百元罰款外,并追究車輛所在單位的領導責任。
五、嚴禁郊、縣任何單位和個人出售或變相出售墓穴。違者,責成死者家屬平墳深埋三米以下,不留標記,沒收出售墓穴者所得款項,并對買、賣墓穴雙方各處以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罰款;對再行修復的要加倍處罰。
六、凡無理取鬧、打罵居民干部及殯葬管理人員、阻礙正常工作進行的,由公安部門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
七、嚴禁制作和出售用于葬的各種迷信品,取締一切葬迷信活動。對煽動喪葬迷信、兜攬棺木土葬、從中牟利者,除沒收工具、棺材及所得款項外,并處以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罰款;對屢教不改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八、凡因傳染病死亡的遺體和腐爛遺體,都應及時火化。非正常死亡的遺體(包括工傷、交通事故),除有關部門要求保留者外,家屬不得借故停尸。逾期不辦的,殯儀館有權強行火化,費用由死者家屬自理。
九、維護群眾正當?shù)牡磕?、祭掃活動。凡巧立名目、勒索財物的,除退還全部財物外,每起處以二十元至四十元罰款;對損壞原有墓穴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嚴肅查處。
十、回民的喪葬處理,要尊重死者遺囑及家屬請求,可以火葬,也可以按照回族深埋土葬,由回民殯葬服務所具體辦理。外僑、華僑、歸僑及返鄉(xiāng)探親的港澳同胞的喪葬,應根據(jù)本人遺愿及國外親屬的意見辦理。
十一、市殯葬管理處負責實施本細則,其工作人員持《南京市殯葬改革工作和對殯葬改革有突出貢獻者的獎勵。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各區(qū)、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各級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管理,保證細則的貫徹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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