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文物保護的布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文物保護的布告
(1981年10月27日皖政〔1981〕181號)
我省地處江淮,歷史悠久,地上地下文物豐富。保護好祖國的珍貴文化遺產,對繼承和發(fā)揚祖國的歷史文化,進行愛國主義、歷史唯物主義和革命傳統(tǒng)教育,提高人民的民族自信心和創(chuàng)造力,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十年浩劫中,許多珍貴文物遭到嚴重破壞。目前,有些地方破壞文物的現象,仍時有發(fā)生。為加強文物保護,制止破壞,特布告如下:
一、凡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革命舊址,革命紀念建筑物,古建筑,歷史紀念建筑,古遺址,古城址,古墓葬,石刻,石窟造像;革命文獻,歷史的和革命的紀念物品,手稿,珍貴古舊圖書,歷代藝術品、工藝美術品,反映各時代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等,均屬國家文物保護的范圍。
二、凡已公布的國家、省、市、縣各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改建、拆毀,也不得進行有害文物安全的其它活動。在保護范圍內,非經公布機關批準,不得進行工程建設;在其周圍修建新建筑必須事先征得文物部門同意并經城市規(guī)劃部門批準。要重新審核使用文物建筑的單位,有損安全和有礙游覽開放的,應限期遷出;可以繼續(xù)使用的,要與文物部門簽訂合同,并負責保護、維修。
三、埋藏在地下的文物(包括古生物化石,即“龍骨”),概歸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也不得擅自挖掘、破壞或據為己有。在生產建設中發(fā)現古墓葬、古遺址或重要文物,必須保護好現場,并及時通知文物管理部門派人清理。
四、省內文物市場統(tǒng)由文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管理,由文物部門歸口經營,統(tǒng)一價格,統(tǒng)一收購。家傳文物只準向文物商店及其代購點出售。嚴禁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經營文物商業(yè)和進行投機倒把活動。
五、各地銀行、廢品收購部門及冶煉廠、造紙廠等單位,要組織干部、職工認真做好揀選文物工作。發(fā)現文物要及時通知文物部門派人鑒定、收購。
六、保護文物,人人有責。國家頒布的文物政策、法令,各行各業(yè)和廣大人民群眾應共同遵守,互相監(jiān)督。對保護文物有功者要給予表揚和獎勵;對破壞文物、違反 文物保護法令者,要視情節(jié)輕重,嚴肅處理,直至依法懲辦。
以上布告,望切實遵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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