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締嫖宿、賣淫活動的暫行規(guī)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締嫖宿、賣淫活動的暫行規(guī)定
(1981年8月7日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1981年8月15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布 1981年8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和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必須堅決取締嫖宿、賣淫活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強迫、教唆婦女賣淫,或以營利為目的,引誘、容留婦女賣淫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的規(guī)定予以懲處。
第三條 對嫖宿者,處行政拘留,可以并處一百元至三千元的罰款,責令具結悔過,通知其所在單位或親屬領回進行教育處理;情節(jié)惡劣的,送勞動教養(yǎng),可以并處罰款。
對患有梅毒等惡性傳染病的嫖宿者,要從重處罰。
第四條 對從事賣淫活動的婦女,處行政拘留,責令具結悔過,通知其親屬或所在單位領回嚴加管教;屢教不改的,送勞動教養(yǎng)。對已經改正的,不要歧視。
第五條 對檢舉揭發(fā)嫖宿、賣淫活動有功者,應予以表揚、獎勵。
對阻礙公安、司法人員查緝嫖宿、賣淫活動,或包庇嫖宿、賣淫違法犯罪分子者,要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行政拘留或送勞動教養(yǎng),可以并處五十元至三百元的罰款。
第六條 處行政拘留、罰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guī)定程序辦理,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裁決;送勞動教養(yǎng)的,按《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yǎng)的補充規(guī)定》辦理;須追究刑事責任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程序辦理。
第七條 本規(guī)定自1981年8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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