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發(fā)布文號】吉政明電 〔2009〕21號
- 【發(fā)布日期】2009-09-30
- 【生效日期】2009-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吉林省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示范縣活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示范縣活動的通知
(吉政明電 〔2009〕21號)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 (市、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jù)國務院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 《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有關要求,省政府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開展 “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示范縣活動 (以下簡稱示范縣活動),現(xiàn)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開展示范縣活動,要以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按照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tǒng)一”的要求,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進程中,不斷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二、活動內容及方式
(一)活動內容。根據(jù) 《吉林省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規(guī)范 (試行)》,對各縣 (市、區(qū))建設法治政府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評比,交流法治政府建設經驗,提高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促進各項工作走向法治化軌道,加快法治政府建設進程。
(二)活動方式。示范縣活動在省政府統(tǒng)一領導下,由省政府法制辦負責組織,各市 (州)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具體落實,在轄區(qū)縣 (市、區(qū))全面開展。
各市 (州)政府組織檢查評比確定1―2個示范縣 (市、區(qū))后,由省政府進行檢查,確定全省示范縣優(yōu)秀單位,并予以公布。
三、時間安排
(一)準備階段:2009年10月初至10月底,各市 (州)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制定實施方案,準備開展示范縣活動。
(二)組織實施階段:2009年11月初至2010年10月底,各縣 (市、區(qū))政府按照 《吉林省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規(guī)范 (試行)》開展工作。
(三)檢查評定階段:2010年10月初至10月底,由市(州)政府及長白山管委會按照通知要求和本地實施方案,逐縣(市、區(qū))進行檢查,確定轄區(qū)示范縣單位,并將示范縣單位上報省政府法制辦。
(四)總結表彰階段:2010年11月1日至12月底,省政府對各地上報的示范縣進行復核,確定依法行政示范縣,開展表彰活動,同時對示范縣活動進行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級政府要及時召開動員部署會議,把思想統(tǒng)一到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上來,從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進程的高度,深刻認識開展示范縣活動的意義,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要把開展示范縣活動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各級政府法制部門要認真負責,加強工作指導,確保這項活動順利進行。
(二)推動工作,不斷創(chuàng)新。各級政府要增強創(chuàng)新意識,積極探索示范縣活動的規(guī)律,努力做到部署工作有新思路,落實工作有新舉措,推進工作有新亮點,要以開展示范縣活動為契機,創(chuàng)新工作機制,突出重點,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推動法治政府建設。
(三)總結經驗,典型引導。要堅持定期開展情況交流活動,相互學習借鑒好的經驗做法,取長補短,提高示范縣活動的質量。及時將活動中措施實、效果好的經驗進行總結歸納,積極推廣,通過典型引路,以點帶面,推動工作邁上新臺階。
附件:吉林省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規(guī)范 (試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9年9月30日
附件
吉林省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規(guī)范(試行)
一、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法治化
(一)制定并公布起草制定規(guī)范性文件的制度。
(二)起草制定規(guī)范性文件制度包含專家咨詢論證、社會公示、公開聽取社會公眾意見、法制機構審查、成本效益分析、審議決定、定期清理、實施情況評估等內容。
(三)在經過立項論證的基礎上制定每年的年度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計劃。
(四)規(guī)范性文件草案,提請政府審議前在政府網站或其他媒體上向社會公布,時間原則上不少于30日。
(五)規(guī)范性文件草案,要通過專家咨詢論證、公開聽證、或者其他方式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六)提交審查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說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采納專家咨詢論證和社會各界意見情況、成本效益分析情況等內容。
(七)政府制定規(guī)范性文件事前應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未經審查通過的不得提交會議審議。
(八)審議通過的規(guī)范性文件通過規(guī)定的載體按規(guī)定時間予以公布。
(九)規(guī)范性文件應當規(guī)定有效期,有效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
(十)規(guī)范性文件正式公布后15日內向上一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二、行政決策法治化
(一)建立健全行政決策的公眾參與、專家咨詢論證制度。
(二)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論證制度。
(三)完善行政機關內部決策規(guī)劃。
(四)建立健全應對突發(fā)事件的應急決策制度。
(五)政府依法科學地確定政府及其部門之間行政決策權限,并向社會公布。
(六)行政機關在規(guī)定的權限內進行行政決策。
(七)制定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政策,要事先向社會征求意見,并對征求到的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向社會公布。
(八)重大決策事項,要事先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
(九)重大行政決策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由行政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十)在做出重大行政決策前,由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十一)有關應對突發(fā)事件的應急決策,依法定程序作出。
(十二)作出決策的事項、依據(jù)和結果以規(guī)定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允許公眾查閱,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十三)建立健全決策執(zhí)行情況跟蹤反饋和評價制度。
(十四)每半年提出決策執(zhí)行情況反饋和實施評價報告,決策機關應進行認真研究,適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決策。
(十五)建立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三、行政審批法治化
(一)建立健全實施行政審批的制度,對行政審批的具體工作作出規(guī)定。
(二)按規(guī)定審定并公布有權實施行政審批的機關。
(三)委托實施行政審批符合法定條件和履行法定程序。
(四)對由兩個以上機關分別實施的同一項行政審批,指定同一個機關統(tǒng)一受理和辦理。
(五)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有明確合法的設定依據(jù)。
(六)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由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七)行政機關對本機關負責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擬定實施辦法。
(八)實施辦法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
(九)行政機關按照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受理行政審批申請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作出審批決定。
(十)行政機關作出的審批決定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四、行政處罰法治化
(一)建立健全實施行政處罰的制度。
(二)按規(guī)定審定并公布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
(三)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
(四)行政處罰執(zhí)法人員具有執(zhí)法資格證書。
(五)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有合法的設定依據(jù)。
(六)對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七)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符合法律規(guī)定。
(八)按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九)按照確定的處罰標準決定處罰數(shù)額。
(十)按照法定期限、權限、方式執(zhí)行行政處罰決定。
五、行政服務法治化
(一)建立健全行政服務管理制度。
(二)公布的行政服務項目涵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全部事項,符合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
(三)行政機關提供的服務項目應向社會公布。
(四)行政機關的行政服務項目按法定要求擬定實施辦法,并向社會公布。
(五)行政機關按照公布的實施辦法提供行政服務。
(六)建立電子監(jiān)察網絡,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服務的情況進行監(jiān)察。
六、政府信息公開法治化
(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
(二)政府及政府部門建立公眾信息網站,并及時更新。
(三)政府信息按照法定要求通過政府公報、網站、新聞發(fā)布會、電視、報刊、廣播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四)按照法定要求編制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五)按照法定要求及時全面地公布政府信息。
(六)依法辦理要求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
(七)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外,公眾信息網站內容全部可以免費查閱和下載。
七、行政責任法治化
(一)建立健全行政崗位責任制度。
(二)政府執(zhí)法部門落實行政執(zhí)法責任制。
(三)部門職責明確落實到內設機構、各個崗位及承辦人員。
(四)每一崗位制定科學、具體的職位說明書。
(五)各崗位工作人員根據(jù)法定化的崗位責任要求進行配備。
(六)編制部門職位責任手冊。
(七)建立健全法治政府考評制度。
(八)由相關法定機構負責法治政府考評工作。
(九)每年對法治政府建設進行考評,考評結果向社會公布。
(十)建立健全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十一)對不依法履行或者不作為的政府機構及人員,及時啟動追究程序,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八、行政救濟法治化
(一)建立健全行政投訴處理制度,對投訴的范圍、受理和處理程序、處理方式、法律責任以及社會矛盾的預防、行政調解機制等作出規(guī)定,并且由相關法定機構負責受理和處理行政投訴。
(二)行政投訴辦法、程序向社會公布。
(三)及時受理社會公眾提出的投訴,在規(guī)定期限內處理完畢,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人。
(四)建立健全行政復議制度,對受理和辦理行政復議申請等具體工作作出規(guī)定。
(五)依法設立行政復議機構,按需配備人員。
(六)依法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七)依法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八)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
(九)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依法參加行政復議,并且依法履行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
(十)建立健全行政訴訟案件應訴制度,對參加行政訴訟、履行法院訴訟判決或者裁定作出規(guī)定。
(十一)接到法院應訴通知后及時指定訴訟代理人。
(十二)在法院規(guī)定期限內提交答辯狀及相關證據(jù)材料。
(十三)依法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決和裁定。
(十四)建立健全行政賠償、行政補償制度,對受理和辦理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申請的具體工作作出規(guī)定,并且由相關法定機構負責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申請。
(十五)依法受理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申請。
(十六)行政賠償、行政補償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
(十七)對于決定行政賠償、行政補償?shù)?,在法定期限內按照法定方式予以支付?
九、行政監(jiān)督法治化
(一)建立健全接受人大監(jiān)督和政協(xié)民主監(jiān)督的制度,對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以及接受政協(xié)民主監(jiān)督的方式、聽取政協(xié)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等作出規(guī)定。
(二)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交上一年度的依法行政年度工作報告。
(三)認真辦理有關政府的人大代表議案、建議以及政協(xié)委員提案。
(四)建立健全層級監(jiān)督制度,對監(jiān)督主體、監(jiān)督內容、監(jiān)督方式、對違法或者不當?shù)男姓袨榈奶幚怼⒇熑巫肪康茸鞒鲆?guī)定。
(五)建立行政機關行政執(zhí)法案卷評查制度。
(六)建立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年度工作報告制度。
(七)建立健全貫徹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實施條例》具體措施。
(八)監(jiān)察機關依法定職能處理行政案件,按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開展監(jiān)督,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監(jiān)督決定或建議。
(九)監(jiān)察機關處理案件的程序和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
(十)建立健全行政機關接受社會監(jiān)督的制度,并且由相關法定機構負責受理和辦理社會舉報、意見和建議。
(十一)對社會舉報、意見和建議按照規(guī)定及時辦理,并將結果向當事人反饋。
(十二)對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認真調查、核實,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十、提高公務員依法行政的觀念和能力
(一)建立健全領導干部學法制度。
(二)制定年度領導干部法制講座計劃,每年法制講座不得少于2次。
(三)領導干部按照要求和年度計劃參加法律知識學習。
(四)政府部門建立工作人員學法制度。
(五)政府部門制定本年度的學習計劃,每年學法講座不得少于2次。
(六)建立健全行政執(zhí)法人員培訓制度。
(七)行政執(zhí)法人員參加培訓,經過培訓并考試合格的,發(fā)給行政執(zhí)法資格證書。
(八)行政執(zhí)法人員參加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年終考核評議和任職晉升的依據(jù)之一。
(九)建立健全領導干部任職依法行政知識考查和培訓學習情況考核制度。
(十)領導干部任職前依法行政知識培訓學習情況考核作為領導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干部評優(yōu)、年度考核、任職的依據(jù)之一。
(十一)錄用從事行政執(zhí)法工作的人員法律知識考試成績達到規(guī)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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