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財政部
- 【發(fā)布文號】財政部公告2009年第11號
- 【發(fā)布日期】2009-04-02
- 【生效日期】2009-04-02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財政部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財政部公告2009年第11號
財政部公告2009年第11號
根據國家國債發(fā)行的有關規(guī)定,財政部決定發(fā)行2009年第二期儲蓄國債(電子式)(以下簡稱本期國債)。本期國債是財政部面向境內中國公民發(fā)行的,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的一種不可上市流通的人民幣債券?,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期國債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國債,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為4.00%,最大發(fā)行額為150億元;本期國債發(fā)行期為2009年4月10日至4月19日;公告公布日至發(fā)行結束日,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同期限金融機構存款利率,本期國債從調息之日起停止發(fā)行。
二、本期國債從2009年4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4月10日支付利息,2014年4月10日償還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財政部通過承辦銀行于付息日或到期日將本期國債利息或本金撥付投資者指定的資金賬戶,轉入資金賬戶的本息資金作為居民存款由承辦銀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三、本期國債以100元為起點按100元的整數倍發(fā)售、兌付和辦理各項業(yè)務,每個賬戶購買本期國債最高限額為300萬元;本期國債實行實名制,不可以流通轉讓,可以按照相關規(guī)定提前兌取、質押貸款和非交易過戶。
四、投資者購買本期國債,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承辦銀行的活期存折(或借記卡)在承辦銀行網點開立個人國債賬戶,個人國債賬戶不收開戶費和維護費用,開立后可以永久使用;已經通過承辦銀行開立記賬式國債托管賬戶的投資者可繼續(xù)使用原來的賬戶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不必重復開戶;活期存折(或借記卡)的相關收費按照各行標準執(zhí)行。
五、從2009年4月10日開始計算,持有本期國債不滿半年不準提前兌取,持有滿半年提前兌取按照票面利率計付利息并扣除部分利息,其中持有不滿2年扣除6個月利息,滿2年不滿3年扣除3個月利息,滿3年不滿5年扣除2個月利息;提前兌取需按照兌取本金的1‰繳納手續(xù)費;付息日(到期日)前15個法定工作日起停止辦理提前兌取業(yè)務,付息日恢復辦理。
六、本期國債承辦銀行為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信銀行、中國光大銀行、招商銀行、北京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和北京農村商業(yè)銀行,上述銀行在全國已經開通相應系統(tǒng)的地區(qū)和營業(yè)網點銷售本期國債。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OO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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