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發(fā)布文號】國稅發(fā)〔2008〕122號
- 【發(fā)布日期】2008-12-18
- 【生效日期】2008-1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8〕12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2008〕64號),規(guī)范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的管理,稅務總局制定了《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服務貿易、收益、經(jīng)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以下簡稱《稅務證明》)的出具,是強化國際稅源監(jiān)控的重要手段,是一項專業(yè)性較強的工作,各地稅務機關應在國際稅務管理部門或崗位指定專人,負責《稅務證明》的管理工作。
二、各地國稅局和地稅局應加強聯(lián)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稅務證明》的出具和管理工作。
三、執(zhí)行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請及時反饋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
附件:
1.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申請表
2.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情況年度統(tǒng)計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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