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湖南省
- 【發(fā)布文號】湘政發(fā)〔2008〕26號
- 【發(fā)布日期】2008-09-30
- 【生效日期】2008-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湖南省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通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通告
(湘政發(fā)〔2008〕26號)
為認真履行國際公約,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臭氧層,建設環(huán)境友好型社會,根據《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中國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國家方案》、《中國加速淘汰CFCS/哈龍行業(yè)計劃》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實際,現(xiàn)就在全省范圍內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新建、擴建、改建單產或者副產四氯化碳的項目。
二、禁止生產全氯氟烴(除在用設備維修、藥用氣霧劑和公約允許的其他必要用途外);禁止全氯氟烴的使用,不得將全氯氟烴作為制冷劑、清洗劑、發(fā)泡劑、膨脹劑、加工助劑,不得將全氯氟烴類制冷劑用于沖洗和泄漏檢測。
三、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哈龍滅火器、滅火劑(維修和必要用途的除外)。
四、禁止銷售含全氯氟烴的冰箱、空調、冷柜、制冰機、冷飲機、冷熱飲水機、電飯鍋、電熱水器以及汽車空調、工商制冷機組、中央空調制冷設備等產品。
五、在煙草育苗、糧食倉儲中禁止使用甲基溴。
六、2008年10月1日起,從事全氯氟烴制冷設備(系統(tǒng))維修、報廢的單位,在維修、報廢過程中,必須對設備中存留的全氯氟烴進行回收和循環(huán)使用;確實不能循環(huán)利用的,必須集中收貯,嚴禁排入大氣。
七、2008年10月1日起,含有哈龍的滅火器或者滅火系統(tǒng)必須由具備回收能力的單位進行維修和報廢處置,在維修和報廢時將哈龍回收。
八、2010年1月1日前,淘汰生產和使用四氯化碳(用作生產非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原料用途除外)、甲基氯仿。
九、全面淘汰甲基溴生產和使用的期限,按國際公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十、開展消耗臭氧層物質申報登記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用于維修和必要用途的哈龍滅火劑、滅火器和滅火系統(tǒng)除向市級以上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外,還必須向同級消防部門進行申報登記;現(xiàn)有銷售使用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含氫氯氟烴、甲基溴以及全氯氟烴的單位,必須向市級以上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從事含全氯氟烴設備和哈龍滅火器維修、報廢、回收、再生、銷毀活動的單位,必須配備收貯設備和設施,對有關技術人員進行技能培訓,并保存最近兩年回收、循環(huán)利用、再生、銷毀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記錄,定期向市級以上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全氯氟烴和哈龍的數量及去向情況,自覺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和檢查。
十一、省級環(huán)保、工商、質監(jiān)、消防等部門和制冷、清洗、汽車維修等行業(yè)應盡快制定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工作具體實施方案,各市州根據具體實施方案積極開展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工作。
十二、各級環(huán)保、工商、質監(jiān)、消防等部門應設立舉報熱線,受理群眾舉報。對違反本通告規(guī)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理。
十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三十日
收藏
分享
“好律師網”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僅供您參考。您在使用相關資料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須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服務而產生的風險及責任。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xié)會發(fā)布網絡小額貸款機構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