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福建省
- 【發(fā)布文號】閩政文〔2008〕285 號
- 【發(fā)布日期】2008-09-16
- 【生效日期】2008-09-16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福建省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龍海市2007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龍海市2007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
(閩政文〔2008〕285 號)
龍海市人民政府:
《關于龍海市2007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請示》(龍政綜〔2007〕399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一、同意為實施龍海市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核定將農用地20.2798公頃(其中耕地19.0675公頃)轉為建設用地。
二、核定征收龍海市角美鎮(zhèn)鴻漸村水田2.8132公頃、其他農用地0.1624公頃、未利用地0.2261公頃,金山村水田4.1373公頃,錦宅村園地1.0138公頃,橋頭村水田9.5503公頃、其他農用地0.0361公頃、未利用地1.4784公頃,顏厝鎮(zhèn)路邊村水田2.5667公頃,合計征收集體所有土地21.9843公頃。按規(guī)劃用途使用。核減01、02號地塊面積,核減面積為15.0158公頃。
三、同意呈報的征收土地方案。龍海市人民政府應在接到征地批復文件10日內,按照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發(fā)布公告并組織實施,切實做好被征地單位和群眾的生產、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其中應該補償給被征地農民的部分,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j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被征地農民名單和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直接發(fā)放給被征地農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征地管理費按規(guī)定繳納。
四、龍海市人民政府必須按規(guī)定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開發(fā)任務由省國土資源廳根據(jù)年度土地開發(fā)整理任務統(tǒng)籌安排各地落實。
五、龍海市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具體建設項目提供用地,并符合《限制用地項目目錄》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規(guī)定。商業(yè)、旅游、娛樂、商品住宅和工業(yè)等用地必須按規(guī)定招拍掛出讓。位于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供地情況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六、該批次農用地20.2798公頃(其中耕地19.0675公頃)、未利用地1.7045公頃,計入漳州市2007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七、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體手續(xù),由龍海市人民政府依法辦理。自征地批準之日起兩年內未實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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