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北京市
- 【發(fā)布文號】京政發(fā)[2008]35號
- 【發(fā)布日期】2008-08-02
- 【生效日期】2008-08-02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北京市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北京奧運會殘奧會期間加強汽車租賃安全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北京奧運會殘奧會期間加強汽車租賃安全管理的通告
(京政發(fā)[2008]35號)
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確保北京奧運會殘奧會順利舉辦,根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為順利籌備和成功舉辦奧運會進一步加強法制環(huán)境建設的決議》,市政府決定自即日起至2008年9月20日止,加強本市汽車租賃安全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從事汽車租賃的經營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汽車租賃經營者)自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10日內,執(zhí)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向營業(yè)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備案登記。登記備案時,應當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二、公民租賃汽車應當向汽車租賃經營者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和機動車駕駛證。外國人租賃汽車應當向汽車租賃經營者出示本人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證件。
三、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確保租賃的車輛符合安全運營和安全防范的要求。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按照規(guī)定嚴格查驗核實承租人的有關證明文件和身份證件,如實記錄承租人、車輛使用人的相關情況,并完整保存相關信息和復印件存檔備查。
四、公安機關應及時為汽車租賃經營者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依法加強對汽車租賃經營者、從業(yè)人員和車輛的檢查,指導、監(jiān)督汽車租賃經營者落實內部治安保衛(wèi)職責。
五、凡汽車租賃經營者違反本通告,存在治安隱患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內部治安保衛(wèi)條例》予以處罰;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二
收藏
分享
“好律師網”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僅供您參考。您在使用相關資料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須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服務而產生的風險及責任。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xié)會發(fā)布網絡小額貸款機構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