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湖南省
- 【發(fā)布文號】湘辦發(fā)〔2008〕13號
- 【發(fā)布日期】2008-07-22
- 【生效日期】2008-07-22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湖南省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湖南省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暫行規(guī)定
湖南省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暫行規(guī)定
(湘辦發(fā)〔2008〕13號)
各市州、縣市區(qū)委,各市州、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各軍分區(qū)(警備區(qū))、人武部,省直機關各單位:
《湖南省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暫行規(guī)定》已經省委、省人民政府、省軍區(qū)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湖南省軍區(qū)政治部
2008年7月22日
湖南省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暫行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妥善處理涉及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糾紛和案件,促進部隊和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規(guī)定。
第二條 加強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是新形勢下解決涉軍糾紛和案件的有效途徑,是創(chuàng)建“平安湖南”、“和諧湖南”和加強部隊思想政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納入依法治軍、依法治省的范疇,納入黨管武裝的范疇,納入創(chuàng)建雙擁模范城(縣)的內容。
第三條 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堅持軍地協(xié)作、依法公正、及時高效、維護穩(wěn)定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省、市州、縣市區(qū)要調整充實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領導小組。
(一)省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軍區(qū)副政治委員、省委政法委分管副書記擔任,成員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人防辦和省軍區(qū)政治部各一名領導擔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軍區(qū)政治部。辦公室主任由省軍區(qū)政治部一名副主任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省委政法委執(zhí)法監(jiān)督室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監(jiān)察室主任和湖南軍事法院院長擔任,工作人員由省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選派。
(二)各市州、縣市區(qū)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人員組成,比照省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進行調整充實。
第五條 省、市州、縣市區(qū)人民法院涉軍案件合議庭由本級人民法院一名業(yè)務庭庭長和相關審判人員組成,有條件的法院可分設刑事和民事審判組。根據需要,可邀請駐地現役軍人為人民法院涉軍案件合議庭的人民陪審員。
第六條 各市州、縣市區(qū)涉軍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長由本級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擔任,副站長及成員由本級法律援助中心專職人員、執(zhí)業(yè)律師和駐軍法律服務人員擔任。
第七條 省軍區(qū)法律顧問處主任和各軍分區(qū)(警備區(qū))、人武部法律咨詢站站長分別由本級軍事機關政治部(政工科)主任(科長)擔任,成員由相關部門選派。
第八條 省、市州、縣市區(qū)人民檢察院和各級公安、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人防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確定一個內設機構并指定專人負責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九條 各級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一)領導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對涉及國防利益和軍入軍屬合法權益的重點、難點問題作出決策;
(二)協(xié)調處理重大涉軍糾紛和案件;
(三)總結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經驗,表彰先進,督促檢查工作落實。
第十條 各級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一)負責落實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研究提出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承辦日常事務;
(二)組織各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機構開展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活動,依法調處影響較大的涉軍糾紛和案件;
(三)對新情況新問題和戰(zhàn)時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可行性對策建議。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法院涉軍案件合議庭職責:
(一)負責審理涉軍案件,做到依法、公正、及時、高效;
(二)負責涉軍案件調解工作,化解矛盾糾紛;
(三)對軍人軍屬追索勞動報酬、撫恤費、社會保險費和交通事故、醫(yī)療事故、工傷事故或其他人身傷害事故賠償等案件一律依法減、免或者緩交訴訟費;
(四)協(xié)助部隊搞好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律咨詢工作;
(五)加強與部隊、軍人軍屬聯(lián)系,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各級涉軍法律援助工作站職責:
(一)對刑事案件中受害的軍人軍屬,以及軍人軍屬在追索勞動報酬、撫恤金、社會保險金,追索交通事故、醫(yī)療事故、工傷事故或其他人身傷害事故賠償等法律事項提供無償法律援助;對其他依法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問題,視情況減收或免收法律服務費;
(二)為部隊和軍人軍屬解答法律咨詢;
(三)協(xié)助當地駐軍搞好法制宣傳和法制教育。
第十三條 省軍區(qū)法律顧問處和各軍分區(qū)(警備區(qū))、人武部法律咨詢站職責:
(一)處理部隊、軍人軍屬的來信來訪和維權對象資格審查工作;
(二)協(xié)調地方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機構處理涉軍糾紛和案件,及時向有關部隊和軍人軍屬反饋處理情況;
(三)開展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識。
第十四條 其他相關部門職責:
(一)各級黨委政法委負責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統(tǒng)一協(xié)調;對嚴重危害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涉軍糾紛和案件進行督辦。
(二)各級人民檢察院負責依法監(jiān)督有關部門對危害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犯罪行為立案查處、提起公訴;依法受理部隊和軍人軍屬提出的申訴和控告。
(三)各級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侵犯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做到及時偵破和依法處理。
(四)各級民政部門負責現役和編入預備役部隊士兵的優(yōu)撫、撫恤和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各級財政部門負責保障本級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工作經費。
(六)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guī)實施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查處侵犯軍人軍屬合法勞動權益的違法行為。
(七)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侵犯部隊和軍人軍屬有關土地合法權益方面的糾紛、案件進行執(zhí)法監(jiān)督和查處。
(八)各級部隊政治機關負責做好涉案部隊和軍人軍屬的穩(wěn)定工作,及時準確反映案情,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妥善處理涉軍糾紛和案件。
(九)各級人防部門負責對侵犯人防合法權益或危害戰(zhàn)時人防的行為進行處理。
(十)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司法調解員在縣市區(qū)司法局的領導下和人民法院涉軍案件合議庭的指導下開展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條 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堅持以下制度:
(一)受理登記制度。各級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機構應認真受理軍事單位和軍人軍屬的咨詢投訴,對案由、案情、受理時間和受理人、處理結果等情況做好登記。
(二)會議制度。各級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領導小組每年應召開1―2次會議,通報情況、研究問題、部署工作、總結經驗。
(三)督查制度。各級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領導小組每年組織一次維權工作檢查,各級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職能部門每半年對本系統(tǒng)的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對久拖不決的涉軍糾紛和案件進行督查。
(四)報告制度。各級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有關職能部門每年需向本級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各級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要將各相關部門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情況綜合,報告上級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領導小組;處理重大涉軍糾紛和案件,應及時報告。
(五)獎懲制度。對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實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對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機制不健全,工作不落實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對涉軍糾紛和案件解決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市、縣,不能評為雙擁模范城(縣),并追究相應單位和領導的責任。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應將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確保本級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的需要。其他相關部門的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經費,由各部門在部門預算中統(tǒng)籌解決。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暫行規(guī)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軍人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現役士兵、具有軍籍的學員、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干部、戰(zhàn)時執(zhí)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移交地方安置的殘疾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干部視為軍人。
(二)軍屬是指軍人的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嫡親兄弟姐妹;革命烈士以及犧牲、病故軍人的家屬;由軍人贍養(yǎng)的其他親屬視為軍屬。
第十八條 本暫行規(guī)定由湖南省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以往的相關規(guī)定與本暫行規(guī)定不一致的,均以本暫行規(guī)定為準。
第十九條 本暫行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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