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湖北省
- 【發(fā)布文號】鄂政發(fā)〔2007〕60號
- 【發(fā)布日期】2007-09-19
- 【生效日期】2007-09-19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湖北省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湖北省省級預備費管理辦法
湖北省省級預備費管理辦法
(鄂政發(fā)〔2007〕60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規(guī)范省級預備費管理,提高預備費使用效益,省人民政府對《湖北省省級預備費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湖北省省級預備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有關規(guī)定,為加強省級預備費管理,提高預備費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預備費是在年初省級預算中安排的不規(guī)定具體用途的預算資金,用于當年預算執(zhí)行中的自然災害救災開支及其他難以預見的特殊開支。
第三條 根據法律規(guī)定和省級財力狀況,省級預備費按照當年省級地方一般預算支出額的1%-3%設置。
第四條 省級預備費的支出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較大自然災害的預防、抗災、救災、救濟和災后恢復等支出;
2、 其他突發(fā)公共事件,包括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等支出;
3、 處理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問題的重大支出;
4、 落實中央、省重大改革政策的一次性支出;
5、 省政府決定必需從省級預備費中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條 省級預備費的動用方案,由省財政廳提出,報省政府批準。
第六條 省級預備費一般控制在下半年使用。自每年7月份起,適時提交省長辦公會集中審定。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妒∪嗣裾P于印發(fā)湖北省省級預備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鄂政發(fā)〔1996〕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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