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安徽省
- 【發(fā)布文號】皖政辦〔2007〕36號
- 【發(fā)布日期】2007-06-15
- 【生效日期】2007-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安徽省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速公路權益轉讓監(jiān)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速公路權益轉讓監(jiān)管工作的通知
(皖政辦〔2007〕36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4〕第417號,以下簡稱《條例》)和《安徽省高速公路經營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皖政辦〔2004〕24號,以下簡稱《辦法》)施行以來,各有關部門依法加強監(jiān)督管理,高速公路權益轉讓行為逐步納入規(guī)范化、法制化軌道。但也有少數單位沒有嚴格遵守《條例》和《辦法》的規(guī)定,未經批準擅自將受讓的高速公路權益再轉讓或者變相轉讓;部分高速公路業(yè)主資本金不到位甚至抽逃資本金等,致使建設資金短缺,工程進度嚴重滯后,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條例》和《辦法》的規(guī)定,切實加強對高速公路權益轉讓的監(jiān)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據《條例》的規(guī)定,高速公路權益包括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轉讓其中任何一項權益或一項權益中的部分權益,都必須按規(guī)定的程序,報省政府或交通部審批。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高速公路權益的,要依法進行清理和復位。
二、嚴格高速公路權益轉讓條件。要按照《辦法》的規(guī)定,對參與投標的受讓方的條件進行認真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得參與投標。杜絕降低門檻、低價轉讓的行為。
三、嚴禁高速公路項目投資人和建設經營單位以股權變更等方式變相轉讓高速公路權益。依據高速公路權益的特許屬性,高速公路項目投資人和建設經營單位轉讓股權的,必須按照《條例》和《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報省政府或交通部批準。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轉讓),或者以其他形式規(guī)避報批程序的,將不予辦理設站收費、質押登記等相關手續(xù)。
四、嚴厲查處高速公路項目投資人和建設經營單位虛假出資、抽逃資本金或挪用建設資金等違規(guī)行為。工商管理、銀監(jiān)、人行、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加強對高速公路項目投資人和建設經營單位的監(jiān)督。對于虛假出資、抽逃資本金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等行為,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加強對受讓權益?zhèn)鶆盏谋O(jiān)督管理。受讓方就受讓的權益辦理質押、擔?;蛘咴O置其他債務的,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受讓方以收費權益質押取得的貸款只能用于本高速公路項目。對擅自辦理質押、擔保、設置其他債務或者故意隱瞞債務設置情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加強國有權益的保護。含有國有資本投入的高速公路項目,應當按照國有資本占項目資本金的實際比例確定國有資本應享受的權益。使用國有資本產生的收益,必須報有權審批部門批準。
七、省交通、國有資產管理、發(fā)展改革、工商管理、銀監(jiān)、人行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商業(yè)銀行,要各司其職,互通信息,加強溝通,緊密配合,把《條例》和《辦法》的規(guī)定落到實處,保證高速公路建設和運營的正常有序開展,促進我省交通事業(yè)全面、健康、可持續(xù)發(fā)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收藏
分享
“好律師網”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僅供您參考。您在使用相關資料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須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服務而產生的風險及責任。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會發(fā)布網絡小額貸款機構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