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16-07-12
- 【生效日期】2016-07-12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外交部
- 【所屬類別】中外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的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的聲明
為重申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加強與各國在南海的合作,維護南海和平穩(wěn)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
一、中國南海諸島包括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和南沙群島。中國人民在南海的活動已有2000多年歷史。中國最早發(fā)現(xiàn)、命名和開發(fā)利用南海諸島及相關海域,最早并持續(xù)、和平、有效地對南海諸島及相關海域行使主權和管轄,確立了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相關權益。
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結束后,中國收復日本在侵華戰(zhàn)爭期間曾非法侵占的中國南海諸島,并恢復行使主權。中國政府為加強對南海諸島的管理,于1947年審核修訂了南海諸島地理名稱,編寫了《南海諸島地理志略》和繪制了標繪有南海斷續(xù)線的《南海諸島位置圖》,并于1948年2月正式公布,昭告世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年10月1日成立以來,堅定維護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領海的聲明》、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qū)法》、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法》以及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決定》等系列法律文件,進一步確認了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
三、基于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的長期歷史實踐及歷屆中國政府的一貫立場,根據(jù)中國國內法以及包括《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國際法,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包括:
(一)中國對南海諸島,包括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和南沙群島擁有主權;
(二)中國南海諸島擁有內水、領海和毗連區(qū);
(三)中國南海諸島擁有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
(四)中國在南海擁有歷史性權利。
中國上述立場符合有關國際法和國際實踐。
四、中國一向堅決反對一些國家對中國南沙群島部分島礁的非法侵占及在中國相關管轄海域的侵權行為。中國愿繼續(xù)與直接有關當事國在尊重歷史事實的基礎上,根據(jù)國際法,通過談判協(xié)商和平解決南海有關爭議。中國愿同有關直接當事國盡一切努力作出實際性的臨時安排,包括在相關海域進行共同開發(fā),實現(xiàn)互利共贏,共同維護南海和平穩(wěn)定。
五、中國尊重和支持各國依據(jù)國際法在南海享有的航行和飛越自由,愿與其他沿岸國和國際社會合作,維護南海國際航運通道的安全和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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