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天津市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4-12-21
- 【生效日期】2004-1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法律圖書館新法規(guī)速遞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防震減災條例》的決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防震減災條例》的決定
(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對《天津市防震減災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條第(一)項中“公路以及鐵路干線”修改為“公路以及鐵路”;第(五)項中“高層建筑”修改為“高層建筑物、構筑物”;第(七)項中“供水、供氣、供電調度控制中心”修改為“供水、供氣、供電、交通調度控制中心”;增加一項作為第(十)項“利用核能和貯存、處置放射性物質的建設工程”。
二、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建設單位必須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委托本市或者外地具有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單位進行。確定委托單位可以采用協(xié)商或者招投標方式。”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是本市地震安全性評價及其抗震設防要求的主管部門,區(qū)、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及其抗震設防要求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委托地震安全性評審組織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四、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市和區(qū)、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內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強有感地震應急預案、有感地震應急預案和抗震救災指揮部編成及行動方案,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組織實施。其中市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應當報國家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防震減災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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