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貴州省
- 【發(fā)布文號】黔府發(fā)〔2007〕14號
- 【發(fā)布日期】2007-05-15
- 【生效日期】2007-05-15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貴州省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車船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車船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黔府發(fā)〔2007〕14號)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qū)行署,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qū)、特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2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6號)的規(guī)定,現(xiàn)就我省車船稅征收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通知所附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zhí)行。
二、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可以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對城市、農(nóng)村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稅、免稅,具體減免項目經(jīng)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車船稅在車船登記地繳納。
四、對船舶和未納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的車輛,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jù)工作需要,自行征收或委托其他單位代征車船稅。代收代繳手續(xù)費標準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五、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納稅人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當日為車船稅申報納稅期限;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或委托其他單位代征或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的,每年的四月和十月為車船稅申報納稅期限。
六、外省車船轉入我省,已納稅款在轉入年度內繼續(xù)有效;超過有效期限的,一律按我省的規(guī)定征稅。我省車船轉入外省,已納稅款不再退還;未納稅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及時追繳。
七、納稅人應依照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將車船的種類、數(shù)量、用途、載重量(核定載客人數(shù))等,及時向當?shù)囟悇諜C關辦理申報、登記;如有變更用途、被盜搶、報廢、滅失的,應在年度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登記,并辦理有關納稅事宜。
八、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委托其他單位代征車船稅的,受委托的單位應向納稅人開具稅務機關統(tǒng)一印制的完稅憑證。
九、扣繳義務人應于每月終了后10日內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解繳代收代繳車船稅稅款。委托代征單位解繳稅款時間比照執(zhí)行。
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免征車船稅的車船發(fā)放由省地方稅務局統(tǒng)一制發(fā)的免稅證明,憑以查驗。免稅證明隨車船攜帶,不得轉借和逾期使用。
十一、從2007納稅年度起,車船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本通知的規(guī)定計算繳納。
貴州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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