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福建省
- 【發(fā)布文號】閩政法[2006]17號
- 【發(fā)布日期】2006-07-04
- 【生效日期】2006-07-04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福建省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行政執(zhí)法主體的執(zhí)法依據(jù)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行政執(zhí)法主體的執(zhí)法依據(jù)
(閩政法[2006]17號)
各設區(qū)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zhí)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fā)[2005]37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zhí)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05]203號)的規(guī)定,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現(xiàn)將福建省公安廳、福建省地方稅務局、福建省環(huán)境保護局、福建省廣播電視局、福建省體育局、福建省糧食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機構編制辦公室、福建省測繪局、福建省鹽務局等10個單位行政執(zhí)法主體的執(zhí)法依據(jù)(詳見附件1―10)予以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六年七月四日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行政執(zhí)法主體的執(zhí)法依據(jù)
法定行政執(zhí)法部門
名稱: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設區(qū)市地方稅務局、縣級地方稅務局、各級地方稅務分局、稅務所等各級地方稅務機關
執(zhí)法依據(jù):共37件
(一)法律2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
第十四條: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三條: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二)行政法規(guī)15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九條: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所稱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榫謱K就刀?、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
(2)國務院《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guī)定》(國發(fā)[1986]50號)第五條: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3)《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十條:營業(yè)稅由稅務機關征收。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7號)第十四條: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企業(yè)所得稅由納稅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5)《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第三十五條:自行申報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向取得所得的當?shù)刂鞴芏悇諜C關申報納稅。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以及在中國境內二處或者二處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由納稅義務人選擇一地申報納稅;納稅義務人變更申報納稅地點的,應當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7號)第十條: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fā)[85]19號)第五條: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huán)節(jié)、獎罰等事項,比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yè)稅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8)《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十一條:土地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并協(xié)助稅務機關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稅。
(9)《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fā)[1986]90號)第九條: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政財字第133號令公布)第一條:城市房地產稅,除另行規(guī)定者外,均依本條例之規(guī)定,由稅務機關征收之。
(11)《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國發(fā)[1986]90號)第八條: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12)《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政秘字第714號令)第一條:凡在開征車船使用牌照稅之地區(qū)行駛車、船者,均依本條例之規(guī)定,向稅務機關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十條: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14)《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9號)第十條:資源稅由稅務機關征收。
(15)《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六條: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tǒng)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
(三)地方性法規(guī)2件
(1)《福建省城鎮(zhèn)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二款: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2)《福建省失業(yè)保險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失業(yè)保險費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屬地原則負責征收。
(四)部門規(guī)章8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稅發(fā)[1993]157號)第六條第二款: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統(tǒng)一式樣的發(fā)票,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040號)第三十二條: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發(fā)生應稅行為,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確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4]財法字第003號)第四十三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企業(yè)所得稅由納稅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其所在地是指納稅人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電通信企業(yè)等,由其負責經營管理與控制的機構繳納。具體辦法另行規(guī)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006號)第十八條:條例第十一條所稱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是指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數(shù)額、土地基準地價、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及權屬變更等方面的資料。
(5)《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88]財稅字第255號)第三十條:印花稅票為有價證券,各地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局制定的管理辦法嚴格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另定。
(6)《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3號)第十條:根據(jù)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具體實施時,跨省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單位,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劃撥。
(7)《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三條:縣以上(含本級,下同)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是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非正常戶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
(8)《文化事業(yè)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財稅字[1997]95號)第五條:文化事業(yè)建設費由地方稅務局在征收娛樂業(yè)、廣告業(yè)營業(yè)稅時一并征收。
(五)省政府規(guī)章8件
(1)《福建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省政府令第58號)第二條第一款: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和失業(yè)保險費,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征收。
(2)《福建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閩政[88]62號)第九條:土地使用稅,由納稅人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
(3)《福建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閩政[1985]25號)第三條:納稅人在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yè)稅的同時,申報、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對跨地區(qū)經營、聯(lián)合經營、臨時經營的單位或個人,申報、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地點和適用稅率,應以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yè)稅的地點為準。
(4)《福建省房產稅實施細則》(閩政[1986]93號)第四條:房產稅由納稅人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
(5)《福建省城市房地產稅稽征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財政廳稅務局1952年6月14日呈奉福建省人民政府核準公布)第二條:凡在本省經核定開征房地產稅之城市,并劃定為征收房地產稅區(qū)域以內的房地,除法令另有規(guī)定外,均依“條例”及本辦法之規(guī)定,由當?shù)囟悇諜C關征收房地產稅。
(6)《福建省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閩政[1986]96號)第三條: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向車船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
(7)《福建省車船使用牌照稅稽征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財政廳稅務局1952年5月15日閩稅地字第2117號呈奉福建省人民政府核準公布)第九條:新置車、船,其使用人須于使用前或航行前,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登記,并交驗一切有關證件。經核準后,照章納稅,領取使用牌照及完稅證。
(8)《福建省征收教育費附加實施辦法》(閩政[1986]54號)第三條:納費人在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yè)稅的同時,申報繳納教育費附加。對跨地區(qū)經營、各種形式的橫向聯(lián)合經營、臨時經營的納費人繳納教育費附加的地點,應以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yè)稅的地點為準。
(六)規(guī)范性文件2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統(tǒng)一負責全國發(fā)票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依據(jù)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發(fā)票管理工作。
(2)《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閩政辦[2002]9號):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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