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人事部辦公廳、建設部辦公廳
- 【發(fā)布文號】國人廳發(fā)[2006]62號
- 【發(fā)布日期】2006-05-18
- 【生效日期】2006-05-18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建設部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人事部辦公廳、建設部辦公廳關于2006年度全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紀人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事部辦公廳、建設部辦公廳關于2006年度全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經紀人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人廳發(fā)[2006]6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建委、房地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建設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根據人事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 <2006 年度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計劃 > 的通知》( 國人廳發(fā) [2005] 112 號 )精神,現將 2006 年度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和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報名工作
(一)各地考試管理部門要按照《房地產估價師執(zhí)業(yè)資格制度暫行規(guī)定》(建房 [1995]147 號)、《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yè)資格制度暫行規(guī)定》和《房地產經紀人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fā) [2001]128 號)、《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tǒng)一舉行的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fā) [2005]9 號)規(guī)定的條件,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二)各地要于 2006 年 8 月 15 日前 完成 2006 年 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報名工作。具體報名時間由各地根據當地情況自行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報名時間、地點和咨詢電話。
(三)已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的人員,需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人考試的,可在報名時申請免試《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科目。申請免試《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2006 年度報考房地產經紀人的考生,暫不要求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xié)理資格。
二、考試安排
資格名稱 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 科目名稱
房地產估價師 10月14日 上午9:00-11:30 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含房地產估價相關知識)
下午14:00-16:30 房地產開發(fā)經營與管理(自備計算器)
10月15日 上午9:00-11:30 房地產估價理論與方法(自備計算器)
下午14:00-16:30 房地產估價案例與分析(開卷、自備計算器)
房地產經紀人 10月14日 上午9:00-11:30 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
下午14:00-16:30 房地產經紀概論(自備計算器)
10月15日 上午9:00-11:30 房地產經紀實務(自備計算器)
下午14:00-16:30 房地產經紀相關知識(自備計算器)
三、考試方式
(一)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科目為客觀題型,以填涂答題卡的方式作答;《房地產開發(fā)經營與管理》、《房地產估價理論與方法》兩科目以填涂答題卡和在答題紙上作答相結合的方式;《房地產估價案例與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題紙上作答的方式。
(二)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各科目均為客觀題型,以填涂答題卡的方式作答。
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和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均須使用 2B 鉛筆和橡皮,應通知考生自備。各地考試管理機構要為考生統(tǒng)一準備草稿紙。
(三)各科目考試范圍及對考生應掌握知識的具體要求,請分別查閱《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大綱》和《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大綱》。
四、資料報送
各地方考試管理部門應將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和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報名申請表(附件 1 和附件 2 )的內容,按照報名數據庫的格式及說明(附件 3 )的要求建成報名數據庫,于 2006 年 8 月 31 日前 ,將相應數據庫軟盤以及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房地產經紀人考試試卷預訂單(附件 4 、 5 ),分別報全國房地產估價師考試辦公室(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 號建設部住宅與房地產業(yè)司,郵政編碼: 100835, 電子信箱: gjsbmk@cirea.org.cn )和全國房地產經紀人考試辦公室(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 號建設部住宅與房地產業(yè)司,郵政編碼: 100835 ,電子信箱: jjrbmk@cirea.org.cn )
五、試卷交接
(一)全國房地產估價師考試辦公室、全國房地產經紀人考試辦公室將根據各地上報的報名數據庫和試卷征訂單核發(fā)試卷,并于 2006 年 10 月 12 日前 ,由專人將試卷送達指定的交接地點。
(二)考試結束后,各地要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存放試卷、草稿紙,于 2006 年 10 月 20 日前 ,將房地產估價師考試人員的答題卡、答題紙和房地產經紀人考試人員的答題卡,送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15 號中建大廈 B 座 9001 室,聯系人:賈亦嵐、毛潔,聯系電話: 010-88083151-108 、 115 )。
六、收費標準
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和房地產經紀人考試的收費標準,分別按照《國家計委辦公廳關于注冊城市規(guī)劃師等考試、注冊收費標準的通知》(計辦價格 [2000]839 號)和《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和房地產經紀人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 [2002]2546 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各地考試管理部門應于 2006 年 11 月 30 日前 將應上繳的考試費匯入指定賬戶。
七、相關要求
(一)各地要嚴格執(zhí)行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和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報名條件,嚴肅考試紀律,保證考試的公正性、公平性。
(二)考生進入考場不得攜帶電子記事本、尋呼機、移動電話等通訊設備;已帶入考場的要切斷電源,并與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帶至座位。
(三)考生進入考場,監(jiān)考老師要仔細核查準考證和身份證,并指導考生在答題卡或答題紙的指定位置正確填涂準考證號和姓名。監(jiān)考人員應在考場記錄單上注明缺考人員的準考證號和姓名,并在答題卡上填(涂)寫缺考人員的姓名、準考證號、缺考標志。監(jiān)考人員不得將“缺考”或“違紀”章加蓋于答題卡填涂信息的區(qū)域內,以免影響閱卷。
(四)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按照《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人事部令第 3 號)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五)考試期間,全國房地產估價師考試辦公室和全國房地產經紀人考試辦公室值班電話為( 010 ) 88083151 。各地在考試期間也要安排專人值班,并于 2006 年 10 月 12 日前 將值班人員名單和值班電話傳真至( 010 ) 88083156 。
(六)考試期間,全國房地產估價師考試辦公室和全國房地產經紀人考試辦公室將派有關人員到部分考點巡視檢查考試工作。
各地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認真組織好 2006 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房地產經紀人考試的實施工作。
附件:1.2006 年度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報名申請表
2.2006 年度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報名申請表
3.數據庫格式及說明
4.2006 年度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試卷預定單
5.2006 年度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試卷預定單
人事部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辦公廳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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